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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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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深圳市自然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 准的通知

  【发布单位】81908

  【发布文号】深府办[2000]24号

  【发布日期】2000-03-09

  【生效日期】2000-03-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调整深圳市自然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标准的通知

(2000年3月9日深府办〔2000〕2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我市开采石矿、粘土矿的管理,确保因开采而遭到破坏的自然生态环境得到恢复和治理,根据《深圳市矿产资源管理暂行规定》,我市对采石取土的企业或个人(以下简称采矿权人)实行了收取自然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的制度。为了进一步完善保证金制度,根据《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府〔2000〕10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保证金的收取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矿权人在申领《采矿许可证》时,要与市地矿局签订《采石取土合同书》;已领取《采矿许可证》,但尚未签订《采石取土合同书》的采矿权人,年审时要补签。

 二、采矿权人在申领《采矿许可证》时,应向市地矿局缴纳保证金。已领取《采矿许可证》,但尚未缴纳保证金的采矿权人,年审时要补缴。保证金缴纳标准是:开采石矿的按矿区面积每平方米10元缴交,缴交总额低于30万元的按30万元缴交;开采粘土矿的按矿区面积每平方米2元缴交,缴交总额低于5万元的按5万元缴交。保证金缴交数额超过50万元的,超过部分可以分两次缴交,但必须在2年内交清。

 三、保证金由市地矿局负责收缴,存入银行专户,属采矿权人所有,作为自然生态环境治理的备用金,专款专用。非因采矿权人采后不治理或治理不达标时,地矿主管部门不得动用。

 四、采矿权人必须按照《采石取土合同书》规定的自然生态环境治理标准对开采土地进行复垦,实行边开采边复垦,以保证维护良好的自然生态环境。在《采石许可证》年审和开采年期限届满前30日内,采矿权人应通知市地矿局组织复垦验收。复垦验收工作由市地矿局组织土地、环保、水务等部门进行。对验收不合格的,市地矿局应责成其继续复垦,直至达到复垦标准。经验收达到复垦标准的,市地矿局应向采矿权人颁发《复垦验收合格证》,并在验收合格后的10日内向采矿权人退还已缴交的保证金本金和利息。

 五、采矿权人没有复垦或复垦未达到规定标准,且拒不进行复垦的,由市地矿局组织复垦,费用从采矿权人的保证金中列支。如缴交的保证金不足复垦所需的费用,市地矿局可要求采矿权人补齐差额;如有剩余,待复垦行为完成后10日内退还给采矿权人。

 六、在经批准有效的开采期内,因规划建设需要提前关闭采石场的,采矿权人应提前做好有关的石场关闭复垦工作。采矿权人可凭《关闭矿场通知书》和《复垦验收合格证》向市地矿局申请退还保证金。但没有进行复垦,或复垦没有达到标准的,按第五条规定办理。

 七、采矿权人自行终止采矿或弃矿而去,但未进行复垦或复垦不达标的,对保证金的处理按第5条规定办理。对自行终止采矿或弃矿而去的采矿权人,市地矿局应对其行为依据《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同时,市地矿局不得再批准其从事采矿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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