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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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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政府关于采取措施盘活房地产资金的通知

  【发布单位】81902

  【发布文号】粤府[1996]71号

  【发布日期】1996-08-19

  【生效日期】1996-08-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采取措施盘活房地产资金的通知

(1996年8月19日粤府〔1996〕71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近几年来,我省房地产业发展较快,对推动我省城乡建设和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据最近对省内房地产开发行业的调查,普遍存在批出土地过量,闲置的开发用地多;开发规模失控,在建规模过大;房地产开发各种费用过高,房价居高不下,商品房空置量大等现象,从而造成大量资金沉淀在房地产上,加剧了资金紧缺的矛盾,影响了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为解决房地产市场发展中存在问题,省人民政府决定按照“消化、调整、盘活”的方针,严控增量,消化存量,理顺价格,促进销售的原则,盘活房地产占压资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

  (一)各级政府要责成国土部门牵头立即组织调查,摸清已批出的开发用地的存量、构成及开发情况,提出控制开发用地的措施,制定年度开发用地计划并公布实施。

  (二)从今年8月份到明年底,为我省房地产调整、消化期。在此期间,除政府组织建设的安居工程外,各市原则上不得新批商品房开发用地,严格控制其它建设用地转为房地产开发用地。旧城区原划拨的土地,经批准并补办出让手续改为开发用地的,应纳入年度开发用地计划,并从严审批。

  (三)对开发企业现存开发用地进行清理,重新合理配置。

  1.开发企业已取得规划部门发出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超过1年未向国土部门申请用地,或已申请但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的,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并由规划部门注销。

  2.对已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使用单位无资金和开发实力,逾期不投入开发的,政府依法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四)各地要立即制止无计划、无节制用地。在经济建设中“以土地集资”、“以地换路”、“以地换项目”的,其所用土地要依法经过用地审批方可实施。

 二、严格控制房地产建设规模和新开工项目

  (一)各地应集中资金搞好现有开发项目的建设。国发〔1995〕13号文件规定的高档房地产开发项目,在调整、消化期期间,一律不再立项和开工。

  (二)各类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开发区,除与高新技术项目、工业项目相配套的商品房外,一律不得上其它的商品房项目。严禁借高科技开发区、工业开发区名义上大型别墅项目和旅游度假村项目。

  (三)加强对外资经营房地产项目的管理,确保外资按时按量到位。利用外资经营房地产的项目,外商要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按投资比例用外汇缴足股本金,不得在国内金融机构贷款作股金投入。所缴股本金必须按规定用在项目建设上,不得擅自抽走。

  (四)严禁房地产企业以外的企业将流动资金以各种名义转移到房地产项目,违者要追究领导人的责任并限期追回所挪用的资金。

 三、清理房地产各项收费和地价,理顺商品房价格,降低售价

  各级政府要责成物价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认真清理房地产各项收费和地价,减轻房地产综合开发的负担。

  (一)要按照省府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制止向房地产开发企业乱收费抑制商品房价格不合理上涨的通知》(粤府办〔1995〕83号文)要求,对房地产各项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取消各种不合理的收费,把房地产各项收费降到占开发成本的20%左右。物价部门会有关部门核价时,应相应调整其售房价格。

  (二)要合理解决房地产开发中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配套设施费用分摊过重的问题。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统一确定房地产开发配套标准并合理明确建设责任,对于商业性、盈利性设施的建设应实行谁经营、谁收益、谁负责投资的原则,由有关企业合理负担。

  (三)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开发用地的地价和缴款期限,切实解决一些地区地价偏高的问题。

  (四)地方政府及财税部门应在职权范围内合理调整房地产税收的基数、比率和征收方式,减轻税负。

 四、狠抓商品房促销工作,尽快回笼资金

  各级政府和银行要密切配合,有针对性地大力开展商品房促销工作,解决商品房滞销问题,尽快回笼资金。

  (一)由政府及有关部门牵头,创造条件,比照有关政策和优惠条件,使部分滞销的商品住宅转化为微利房、解困房,由政府组织收购并出售、出租给住房困难户。

  各地可按实际情况增加安居工程建设,缓和城镇普通居民住房困难。

  (二)银行要有选择地开展商业银行房地产按揭业务,启动盘活银行资产存量。

  1.各家商业银行在开展自营住房贷款业务时必须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自营住房贷款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5〕220号文)的规定。

  2.目前我省各银行自营住房贷款的发放,只限于城市居民个人购置住房。发放时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借款人的住房购买价格基本符合贷款银行或其委托的国家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省统一考核的房地产估价员,所评估的价值;(2)借款人购房首期付款不低于所购买住房价格的30%;(3)借款人具有稳定的可以用于按期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收入。现阶段不得对高级商业用房、豪华住宅、别墅提供个人购房按揭。

  3.有条件的城市,均可开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为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省各商业银行要做好资金调度,优先在广州、深圳、汕头、珠海、东莞、中山、佛山、江门、惠州、湛江等大中城市开展此项业务。

  4.为了促进商品房销售,优先开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城市,各商业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可适当提高按揭比例和年限,并在贷款利率上给予优惠。

  (三)开展按揭业务所回笼的售房资金,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首先用于归还所欠银行贷款;银行对所收回的贷款应用于增加企业流动资金。

  (四)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要减少办事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加快房地产产权登记发证工作,为商品房交易和存量房屋二次交易提供便利条件,促进流通。政府有关部门要强化服务功能,为房地产交易洽谈、买卖、租赁、抵押、信贷、保险等业务提供各种便民服务。

  (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牵头组织搞好房地产的清理和住宅小区的配套建设,推行小区物业管理,提供优质服务,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物价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取消各种不合理收费。公安、环保、环卫等部门也要加强对居民住宅区的管理,为居民创造良好的居住条件。

  以上通知,各地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银行要各司其职,制定具体落实措施,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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