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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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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旅游业统计规定

  【发布单位】81905

  【发布文号】穗府函[1997]15号

  【发布日期】1997-01-28

  【生效日期】1997-01-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州市旅游业统计规定

(穗府函(1997)15号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八日)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旅游业的发展,发挥旅游统计作用,保障旅游统计资料的全面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经营的企业(包括外地、中央、省、部队驻穗机构、中外合资、合作、独资企业驻穗机构等〈下同〉)。

 第三条 广州市旅游局负责本市旅游行业的统计工作,在统计业务上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广州市统计局的指导。

 第四条 广州市旅游局按下列规定对本市旅游统计业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一)组织指导旅游企业建立、健全有关旅游统计网络;

  (二)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旅游统计规定,制定本市旅游业统计制度;

  (三)组织、指导旅游企业统计培训,协调旅游统计中的有关工作;

  (四)定期发布广州市旅游统计资料信息,向国家、省、市统计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旅游统计资料;

  (五)开展旅游行业的专项统计调查;

  (六)与海关、公安、口岸、边检、商业、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交流有关统计资料和合作统计调查。

 第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旅游的企业,应当按照广州市统计局制定的《广州地区旅游统计报表制度》中的各项旅游统计指标、报表、时间、内容,全面、准确、及时地填写,上报广州市旅游局。

 第六条 旅游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建立旅游统计工作责任制。

 第七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阻挠旅游统计人员搜集有关统计资料,不得扣压或篡改向广州市旅游局的统计资料或统计报告。

 第八条 旅游企业的负责人应按下列规定做好本单位旅游统计工作:

  (一)支持本单位统计人员执行旅游统计管理规定,全面、准确、及时地完成统计工作任务;

  (二)支持统计人员参与有关旅游统计的调查和专项调查工作;

  (三)对上报的旅游统计报告在审核同意后,应签名盖章。

 第九条 旅游企业违反本规定进行虚报、瞒报、拒报、迟报的,由广州市旅游局在对该单位考核达标或年检中给予扣分,通报批评,并依照统计法和有关统计管理规定,由统计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第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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