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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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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申办饮食业、美容美发业个体营业执照涉及前置审批收费的项目和 准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深圳市

  【发布文号】深价〔2002〕8号

  【发布日期】2002-01-30

  【生效日期】2002-01-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深圳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申办饮食业、美容美发业

个体营业执照涉及前置审批收费的项目和标准问题的通知

(深价〔2002〕8号)

(2002年1月30日)

  目前个体工商户在办理营业执照过程中,存在前置行政审批过多、收费过高的现象,影响个体工商户办理营业执照积极性,造成一些个体户无照经营。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完善政府审批制度,优化我市的投资发展环境,减轻个体经营者的经济负担,杜绝无照经营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申办饮食业和美容美发业个体营业执照涉及前置审批收费的项目和标准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深圳市审批登记制度若干规定》(市政府第105号令)予以保留的7项前置审批项目的收费(附表一),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对有具体服务内容的收费项目要按规定服务到位,不能只收费不服务或减少服务内容。我市未开征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费,不予开征。

  二、属非前置审批环节的有合法依据的管理项目收费(附表二),不得擅自改为前置审批项目收费;属管理对象自愿委托的服务性收费项目,要严格遵循由管理对象自愿、自主选择的原则,不得作为强制收费,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这部分收费项目进行认真清理,杜绝不合法收费。

  三、个别利用行政权力在前置审批环节采取指定销售商品和服务的方式收取不合法费用的(附表三),有关部门应立即纠正。本《通知》发布后仍继续收取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物价检查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四、各级工商和物价检查部门应当加强对涉及申办营业执照前置审批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条例》和《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及时查处涉及申办营业执照前置审批过程中的各种违法收费行为;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要对本系统的申办营业执照前置审批收费情况进行全面的清理检查,严格执法,以确保清理整顿工作落到实处,切实减轻个体经营者的经济负担,进一步优化我市的投资发展环境。

附表一

部分行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前置审批收费项目

序号

收费单位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备注

卫生部门

1.卫生许可证

2.体检费

3.卫生知识培训费

10元/证

75-85元/人

20元/人次

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费(1)字[1993]112号、粤价函[2001]264号

体检为办理《健康证》之前的必经手续,体检收费按实际检验项目和我市规定的医疗收费标准收取。《健康证》不另收费。

环保部门

《深圳市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20元/证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我市免收此费

公安消防部门

消防设施配套费

按装修面积2元/平方米

省物价局粤价函[1998]563号

仅对需进行装修的对象收取,报批消防安全手续不装修的不收费。

工商部门

个体户开业注册营业执照工本费(含副本)

23元/户

深物价[1997]67号、粤府办[1992]67号

劳动部门

职业资格证书费

4元/证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粤价[1999]115号

已持有此证的不收费。

附表二

有合法收费依据,但不得在前置审批时强制收取的收费项目

序号

收费部门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备注

卫生部门

1.卫生工程设计费

2.证照镜框费

3.委托性卫生监测、检验

4.食品企业开业卫生审查费

最高收费标准:总造价2万元以下按4%、2-5万元4-3%、5-10万元3-2%、10万元以上2%,由双方协商确定。

20元/个

协商收费

50人以下企业10元/户,个体工商户5元/户。

省物价局粤价函[2001]264号

深价[1999]136号

省物价局粤价函[2001]264号

粤府办[1992]67号

自愿委托,不得强制收费。不属前置审批项目(下同)。

同上

同上

应在开业时收取。不属前置审批项目。

公安消防部门

消防知识培训

4元/课时,教材资料费按实收取

省委办公厅粤办函[1998]1号

不属前置审批项目。

环保部门

1.超标污水、废气排污费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费

超标污水50元/吨、废气最低0.04元/公斤。

按项目金额50-3000元/个次不等。

粤府[1990]74号、粤价函[2000]45号

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1]54号

不属前置审批项目。

自愿委托,不得强制。不属前置审批项目。

附表三:

应取消的不合法收费项目

序号

收费单位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备注

卫生部门

购买工作服、消毒粉(药水)或洗衣粉等

自定

不得收取

公安消防部门

防毒面具、应急灯、安全出口灯、灭火器、灭火筒等

自定

不得收取

环保部门

污水废气处理装置

自定

不得在前置审批环节与行政职能捆绑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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