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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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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 强采石取土场管理与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单位】81908

  【发布文号】深府[2001]113号

  【发布日期】2001-08-07

  【生效日期】2001-08-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

关于加强采石取土场管理与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01年8月7日深府〔2001〕113号)  《关于加强采石取土场管理与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采石取土场管理与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切实加强采石取土场的管理工作,改善我市的生态环境,促进环境保护,贯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全市采石取土场现状

  据统计,目前全市共有采石取土坑口669个,其中正在开采的坑口有97个,近期关停的坑口40个,废弃坑口165个,遗留边坡182个,乱掘坑口185个。全市山体缺口大致可以分为三类:对景观影响严重及对水源保护有影响的共有249个,简称Ⅰ类;正在开采的97个,简称Ⅱ类;其他影响度较小的山体缺口323个,简称Ⅲ类。其中Ⅰ类、Ⅲ类中有534个属无法找到原业主的山体缺口。以上这些山体缺口造成水土流失面积9.7平方公里,在公路沿线可以看到的边坡裸露面积4.11平方公里,严重影响了城市环境及景观,必须进行生态恢复治理。

 二、治理目标与计划

  “十五”期间,我市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工作的目标是:对景观影响严重及位于水源保护区的249个山体缺口进行全面治理;对景观影响一般的323个山体缺口采取封禁补植,自然恢复生态;对现有97家采石场、砖场加强管理,确保矿场规范经营,到期关闭后由采矿权人负责完成生态恢复工作。

  计划到2005年使全市的山体缺口治理率达90%以上。为了确保完成此项任务,初步计划2001~2005年,每年度完成约50个Ⅰ类山体缺口,管理并监督采矿权人逐步治理好正在开采的Ⅱ类山体缺口,逐步完成Ⅲ类缺口的封禁补植及生态的自然恢复。

 三、采石取土管理与整治责任分工

  (一)各区政府的具体职责

  1.按照辖区管理的原则,组织协调区有关部门、各镇认真做好石矿、粘土矿开采的规划工作,做好闭坑整治的监督管理工作,严格将土石方工程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并监督执行;

  2.按照市、区财政配套的原则,将废弃采石取土坑口的整治投资纳入区财政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本辖区内的山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二)规划国土部门职责

  1.负责组织各区规划国土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石矿、粘土矿开采制定统一规划,划出可采区和禁采区,制定自然生态环境治理标准,并予以公告;

  2.负责办理采矿登记手续,收取采矿权有偿取得费用及自然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核发采矿许可证;

  3.负责建立采石矿、粘土矿年检制度及闭坑采石取土坑口自然生态环境治理达标验收制度;

  4.负责原采矿权人尚未撤场或者已划入开发商红线范围内的废弃采石取土坑口整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5.负责查处下列违法行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采矿许可证到期后未办理延期登记手续而继续开采的;擅自将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采石、取土活动的;不按批准的方案开采,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石矿、粘土矿的。

  (三)水务部门职责

  1.负责审批采石取土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2.监督采矿权人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实施各项水土保持措施;

  3.负责制定废弃采石取土坑口整治年度计划,组织各区水务部门治理历史遗留、现已无法落实原采矿权人进行治理的废弃采石取土坑口;

  4.负责制定全市废弃采石取土坑口年度整治计划。

  (四)劳动部门职责

  1.依法对矿场的安全生产行使国家监察权,检查采石场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

  2.审批采矿权人关于《安全准采证》的申请;

  3.检查采石场劳动条件、安全状况、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对矿长、注册安全主任、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和发证;

  4.参加并监督采石场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五)环保部门职责

  1.负责审批采石取土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2.对采石取土影响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的情况实施统一监督,对具体的采矿项目执行影响评价制度的情况(包括露天矿场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和噪声)进行检查监督。

  (六)公安部门职责

  1.负责委托爆破监管公司的爆破专家组对采石场的四周环境进行爆破安全可行性评估;

  2.核发《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办理爆破作业人员特许作业证件;

  3.负责审批石矿场台阶爆破设计方案,审批石矿场使用炸药的品种和数量,并统一配送炸药、雷管等火工品;

  4.对石矿场爆破作业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和安全检查;

  5.配合市规划国土部门依法关停采石场,联合采取强制关闭措施,包括停发炸药、火工品、直至吊销《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七)农业部门职责

  1.负责审批采矿权人提出的采石取土需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申请;

  2.负责对采矿权人占用或征用林地的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其中特区内由市城管办负责,特区外由市农业局负责。

  (八)城管部门职责

  负责余泥渣土、建筑垃圾的排放管理及余泥渣土、建筑垃圾受纳场的建设。

  (九)建设部门职责

  1.负责土石方工程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审批;

  2.查处未经施工报建、领取施工许可证而擅自开工的土地开发及土石方工程,处罚野蛮作业的施工单位。

  (十)计划部门职责

  1.负责把水土保持的固定资产投资申请列入固定资产计划(草案);

  2.负责水土保持项目的立项、项目审核及项目经费的使用跟踪工作。

 四、当前的重点工作

  (一)制定并实施规划

  由市规划国土局和各区依据客观实际及有关法律,制订全市采石取土总体规划及采石取土场的整治计划。凡是属于《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第五条“禁采区”范围内的采石取土场,一律予以关闭。对于采矿许可证已到期的采石取土场,原则上一律关闭。到2002年底,全市只允许46家(特区内不超过8家)采石场存在,其他一律关闭。2002年以后全市保留的46家采石取土场的名单确定及相关审批的协调工作,由市规划国土局商市水务、劳动、公安、环保等部门共同完成。因特殊情况确需延期的,在征得各区人民政府、市规划国土、水务、环保、劳动、公安、农业、城管等部门的同意后报市政府审批。

  (二)认真整治废弃采石取土场

  按照“分类指导、分步实施、标本兼治”的原则,依据废弃采石取土坑口对城市景观影响程度、水土流失程度由严重到一般、先急后缓进行排序,重点治理249个位于主干公路两侧、严重影响城市景观、危害公共安全以及位于水源保护区内的废弃采石取土坑口。

  对于原采矿权人尚未撤场或者已划入开发商红线范围内的废弃采石取土坑口,整治经费由原采矿权人或开发商负担,监督管理由市规划国土局负责。对于无法落实原采矿权人进行治理的废弃采石取土坑口,由各区水务部门组织实施整治,其整治经费由市、区财政分摊,并纳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

  (三)坚决查处违章采石取土场

  坚决关闭无经营执照、无采矿许可证的违法生产和经营采石场及砖场。要定期组织专项整治行动,专项整治行动由市规划国土局牵头负责,各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工商局、水务局、环保局、劳动局配合。

  严肃查处未经任何审批(指规划报建、施工报建及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而擅自推山填土造地、严重造成水土流失的违法案件。具体由市水务局牵头,各区和市有关部门配合。

  (四)切实完善现有采石取土场的管理工作

  对于列入《深圳市采石取土发展总体规划》(2001年-2010年)继续开采名单的采石取土场,由市规划国土局组织协调各采矿权人到市劳动局、公安局、水务局、农业局、城管办、环保局办理相关手续,并在收取采矿权有偿取得费用和自然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后,核发采矿许可证。

  凡是2001年7月1日以后关停的采石取土场,由市规划国土局和市公安局负责监督采矿权人进行闭坑整治,并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确保已关闭的采石场、取土场的机械设备、工作人员在采石场关停后及时撤离现场。

  市规划国土局要尽快建立石矿、粘土矿年检制度及闭坑采石取土坑口自然生态环境治理达标验收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要尽快研究解决安托山、西丽南湾、布吉上水径等采石取土场长期裸露、严重影响城市景观问题。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采石场的整治由市水土保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各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把整治工作落到实处。市、区要推行目标责任制,每年度由市水土保持工作领导小组与各区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签订年度目标责任状,并依据目标任务进行检查考核。

  (二)落实专项资金。为了确保整治工程的顺利实施,市、区计划部门要将废弃采石取土整治工程纳入政府年度基建投资计划。原则上市、区财政按1:1的比例落实专项治理资金。

  (三)强化监督检查。由市规划国土部门牵头,每年至少安排一次采石取土综合检查与执法的专项行动。市水土保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并组织有关部门、新闻单位对采石取土场的管理及整治工作进行综合检查,并将检查情况通报全市。各责任单位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将采石取土场的管理及整治任务完成情况上报市水土保持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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