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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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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关于东风路沿线旧城区改 工程的通告

  【发布单位】81905

  【发布文号】穗府[1992]74号

  【发布日期】1992-07-31

  【生效日期】1992-07-3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州市政府关于东风路沿线旧城区改造工程的通告

(穗府(1992)74号一九九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东风路沿线旧城区改造工程,是继东风路道路改善工程之后,为进一步改善东风路沿线两侧的市容景观、加快对东风路沿线两侧旧城区改造而作出的重要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该工程征用土地地段。范围从东风西路西场口至东风东路广州大道立交桥。近期改造从人民路至越秀北路地段,范围按规划红线执行。

 二、征用土地与拆迁房屋的补偿,依照《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办理;拆迁安置,凡改建为商业、商务、高级公寓的,依照《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实行永迁安置,改建为普通住宅楼宇的应予回迁安置。

 三、工程范围内需拆迁的房屋,其所有权人应在市征地办公室房屋拆迁通知送达之日起一个月内(港澳同胞在三个月内;台湾同胞、海外华侨在六个月内)携带有关房屋的产权证明文件,向市房地产管理局缴验,并办理拆迁安置手续。没有产权证明文件的房屋,属无主产业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依法代管;如属违章建筑的,应无条件地按期拆除,不予补偿。

 四、被拆迁人如对补偿安置有异议的,由双方当事人核实被征用土地或被拆迁建筑物的面积、构造、质量等资料,提交有关部门裁决后再另行办理补偿手续。解决纠纷期间不得影响征用土地和拆迁工作的进行。对被拆迁的房屋可实行先拆迁、后补偿的办法,先行腾出土地,但应做好被拆迁房屋或被征用地块的测绘、登记等资料工作。

 五、凡在工程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要顾全大局,积极配合和支持城市建设,不得以任何借口阻碍工程按期施工。逾期不服从拆迁安置的单位和个人,经说服教育仍不执行的,将其房屋依法强行拆除。强制执行的费用可先由拆迁人垫付,再从被拆迁人搬迁费用中扣除,不足部分由被拆迁人补付。

 六、违反本通告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依法处理,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当地公安部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二)干扰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工作或工程施工正常进行的;

  (三)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的;

  (四)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的;

  (五)偷窃、抢夺、破坏公私财物的;

 七、本通告同时适用于本市其它路段的旧城区改造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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