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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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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的意见

  【发布单位】广州市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2-03-29

  【生效日期】2002-03-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的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1〕33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切实做好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委办〔2001〕96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从战略性和全局性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的重要意义

  做好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是贯彻江泽民同志“七一”重要讲话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传统美德、提高市民思想道德素质的有效措施;是依法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要途径。多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关心和全体市民的大力支持下,我市的社会捐助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多次受到国家民政部和省委、省政府表彰,在全国、全省树立了良好的形象。

  但是,由于目前我市接受捐助点少,覆盖面窄,仍未形成经常性社会捐助服务网络,也没有建立健全完善、规范的管理监督机制,制约了新形势下我市社会捐助工作的进一步发展。为改变现状,要尽快建立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服务网络,完善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广泛、深入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各级党委、政府及市直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支持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推动我市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向前发展。

  二、完善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的管理体制和运行、监督机制

  我市的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由市民政局负责,实行统一管理;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地的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各机关部门和群团组织开展社会捐助工作,要经民政部门批准并接受管理,不能各自为政、多头多名募捐、各自管理和使用捐助款物。

  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必须坚持自愿和无偿的原则,严禁强行或变相摊派。要建立健全捐助款物的接收、管理、发放等一系列规章制度,规范操作,运行有序,严格管理,加强监督。接收站(点)经区、县级市民政局批准后设立。各接收站(点)在接收捐助款物时,必须向捐助者出具财政部统一印制的合法、有效的凭证,并将捐助款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做到帐目清楚,手续完备,安全可靠。各接收站(点)要及时对接收的款物进行统计汇总、在三天内将收到的捐助款物足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接收和分配情况,接受监督。捐助款物要实行专款专用,专物专用。成立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监管小组,成员由民政、财政、审计、监察以及社会群众、团体代表组成,负责审核民政部门提出的捐助款物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对捐助款物的发放,各级民政部门和村(居)委会要合理确定救助对象,确保捐助款物能发放到急需的贫困户和灾民手中,并及时将分配情况张榜公布,做到公开、公正、公平。从事社会捐助工作的机构应厉行节约,降低管理成本,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和办公费用,按国家规定开支。严禁任何部门和个人挤占、挪用社会捐助款物。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建立覆盖全市的四级经常性社会捐助服务网络

  建立布局合理、方便群众随时就近捐助的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站(点),是做好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的基础。要把这一设施的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我市社区建设工作的总体规划,建立起完善的市、区(县级市)、街道、居委会四级经常性社会捐助服务网络。一是加强市社会捐助接收工作站的建设。加大财政资金投入,购置较先进的洗涤、消毒、包装及运输设备,使其更好地承担起集中处理全市捐助物资的职能。市社会捐助接收工作站要加强对区(县级市)、街道、居委会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的指导,提高我市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的整体水平。另外,市社会捐助接收工作站今年还要增加救灾物资储备的职能,为全市储备救灾应急物资。二是各区、县级市要设立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工作站,负责本地捐助物资的集中、整理、运输和捐助款的清点、接收等工作。捐助接收工作站的建设资金由各级民政部门报同级发展计划部门审批立项。各区、县级市接收工作站在今年9月底前正式启动,接收社会捐赠。三是全市各街道现有的社区服务中心在今年12月底前要设立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点,负责捐助款物的接收、验收、登记、整理等。四是在社区居委会开设的社区服务站中,要逐步设立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点。

  为整合服务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区(县级市)的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站的建设,可与建立救灾物资储备中心相结合;街道和居委会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点,可与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和居委会社区服务站结合使用。 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站(点)必须选址在交通方便的地方,每周有三天以上时间开放,便于市民随时就近捐助款物;挂全国统一制作的标志牌匾,易于群众识别;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捐助工作站(点)的名称、地址、电话和银行帐号。

  各机关、驻穗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的捐款物,可直接送往所在区(县级市)以上的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站。

  四、加强协调配合,提高整体效能

  根据国家民政部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我市还承担着对口支援广西百色贫困地区的任务。因此,除经常性的捐助工作之外,每年4月份和10月份,我市还开展两次集中性的大型捐助活动。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互相协调,坚持经常性社会捐助和集中性捐助活动相结合,及时解决在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各级财政部门对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站(点)的建设、仓储设备的配备,以及日常工作所需的各项经费,要予以资金支持;铁路部门要优先安排,保证募集物资及时发运;公安部门对运送捐助物资的货车,要给予单双日放行;交通部门凭区(县级市)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对运输捐助物资的车辆免收往返过桥、过路费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要发动和组织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捐助活动;充分发挥义工、志愿者力量,参与捐助活动;新闻单位要及时报道我市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进展情况。同时,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内部宣传力度,通过表彰先进个人和集体等方式,树立典型,积极引导,使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在我市蔚然成风。

                                 广州市民政局  

                              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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