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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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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的通知

  【发布单位】广州市

  【发布文号】穗府办〔2002〕11号

  【发布日期】2002-02-28

  【生效日期】2002-02-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的通知

(穗府办〔2002〕11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春节过后,我市连续发生两起重大火灾事故。2月17日,增城市新塘镇瑶田村永耀纸制品有限公司仓库因违章使用高温灯具引发重大火灾,烧毁仓库建筑面积3660平方米和一大批原纸,直接经济损失69万多元;2月20日,海珠区赤岗服装商场因电气故障引起火灾,烧毁110个商铺,过火面积700多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28万多元。为吸取教训,举一反三,防止类似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国“两会”期间我市的消防安全,现决定用1个月时间在全市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活动。

  一、消防安全检查的重点。

  这次消防安全检查的重点是各类仓库、市场(商场)和公共娱乐场所。

  二、消防安全检查的内容。

  这次消防安全检查,主要是对照检查贯彻执行各种消防法规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况,消除各种火灾隐患,进一步改善消防安全环境。具体内容包括:

  (一)建筑物耐火等级、防火分区等是否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

  (二)建筑消防设施是否按消防规范要求设置,消防设施是否完整好用;

  (三)电气线路、设备是否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四)仓库物品堆放是否符合《仓库消防安全管理规则》要求;

  (五)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应急照明装置、疏散指示标志等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六)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是否落实到位;

  (七)消防宣传教育和灭火演练是否认真开展,自防自救能力是否具备;

  (八)火灾隐患是否按要求整改。

  三、消防安全检查的时间安排和方法步骤。

  这次消防安全检查的时间为3月1日至31日。采取单位自查自改和上级组织抽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第一阶段(3月1日至20日):由各单位按照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消防技术规范逐一对照检查,逐项抓好落实,逐项整改完善;第二阶段(3月21日至31日):由各区、县级市政府,市直属各单位分别组织检查组对辖区内或下属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的情况进行检查。市政府将在适当时候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区、县级市和各有关单位开展消防检查工作的情况进行抽查。

  四、工作要求。

  (一)要吸取教训,警钟长鸣。各单位要从“2・17”火灾和“2・20”火灾事故中吸取教训,提高警惕,克服麻痹思想,高度重视抓好消防安全工作。

  (二)要认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大力整改火灾隐患。各级领导要亲自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带领有关人员对本辖区、本单位的各类建筑和场所认真组织检查,对照消防规范逐一查找隐患,要针对发现的火灾隐患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一般火灾隐患要马上进行整改,重大火灾隐患要迅速制定整改计划,组织人力、物力落实整改工作,努力消除火灾隐患。

  (三)要把开展消防安全检查与贯彻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起来。各单位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中,要认真分析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情况,认真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各项要求,加强消防设施建设,健全消防安全制度,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群众自防自救能力,增强本单位抗御火灾的能力。

  各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的情况,请于4月5日前报市公安消防局。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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