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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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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春节期间部分企业困难职工生活费问题的紧急通知

  【发布单位】81905

  【发布文号】穗府办[1998]1号

  【发布日期】1998-01-05

  【生效日期】1998-01-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

春节期间部分企业困难职工生活费问题的紧急通知

(1998年1月5日穗府办〔1998〕1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元旦、春节期间企业困难职工生活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粤办明电〔1997〕161号)精神,切实做好春节期间企业困难职工生活保障工作,根据市人民政府意见,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企业主管部门及集团控股公司要充分重视所属企业困难职工生活问题,于春节前对所属企业职工工资发放和生活状况作一次认真摸查。对特别困难的职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想方设法筹措资金,解决好1998年1月、2月的工资及生活费来源问题。

 二、对确实无支付能力的市属国有、集体亏损或濒临破产企业,市政府将从解困资金中给予免息借款,协助解决1998年1月、2月在岗职工的最低工资和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借款期限为1年。在企业经济好转时,应如数减发工资,其中在岗职工未达到全市最低工资380元/月,待岗职工未达到最低生活费340元/月,并已上报《困难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情况统计表》(详见劳动部劳部发报告,并填写《广州市企业职工济困专项资金审核表》,送主管部门确认后汇总转市劳动局。市劳动局结合统计情况核实后送市财政局审批。经市财政局审批后,由企业主管部门向市财政技改资金管理分局办理借款。企业主管部门借到的专项资金应保证发到困难企业职工的手上,不得截留。

 三、其他企业中特别困难的职工,由市工会各级职工济难解困基金组织依章程规定及能力给予救助。

 四、本市特别困难的失业职工,由市社保部门从本市失业保险基金中拨款资助。

 五、市及各县级市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要保证春节期间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对确实无法缴交养老统筹基金的困难企业,要保证1998年1月、2月足额支付离退休人员的退休费。

  各区、县级市属无法支付工资和生活费的企业职工,由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参照上述办法,组织济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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