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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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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81902

  【发布文号】粤府[1995]3号

  【发布日期】1995-01-03

  【生效日期】1995-01-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

《广东省省级粮食风险

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府[1995]3号)各市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一月三日

           广东省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农民种粮的积极性,确保粮食生产的稳定增长,促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加强宏观调控,稳定粮食市场,防止粮食价格大幅度波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粮食风险基金是省人民政府用于保护粮食生产,平抑粮食市场价格,维护粮食流通秩序,实施经济调控而建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由省财政厅设立专户管理。

 第四条 省级粮食风险基金来源为省财政预算安排的省级储备粮食和特种储备粮油费用补贴及其他预算资金,财政部下拨的粮食加价款,中央下拨的进口粮食代理价差价补贴或中央调给进口粮食的平转议差价款,可转作粮食风险基金的其他粮食专项资金以及销售省级储备粮食的价格高于成本价的价差收入。

 第五条 省财政厅在每年编制预算时,应将当年安排的粮食风险基金纳入预算;对储备粮油费用补贴应根据物价上涨幅度和银行利率变化等因素作相应调整。在预算执行中,应将粮食风险基金及时拨入粮食风险基金专户。财政部下拨给省财政的粮食加价款及可转作粮食风险基金的其他粮食专项资金,应在收到下拨款一个月内拨入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中央拨给省粮食主管部门的进口粮食代理价价差补贴或进口粮食平转议差价款、可转作粮食风险基金的其他粮食专项基金,由省财政厅根据中央下达的计划、指标核定,省粮食主管部门按省财政厅核定的数额和规定的期限将有关款项划入粮食风险基金专户。

 第六条 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专项用于本省合同收购计划内经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粮食收购保护价与市场价的差价补贴支出,省级储备粮食销售价低于成本价的价差支出,省级储备粮食和特种储备粮油费用支出,垫支我省储存国家专项储备粮实际成本价高于中央规定结算价的差额的利息补贴,弥补经省核定的定点、定仓、定量的省级储备粮食遭受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 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由省人民政府调度,省财政厅根据省人民政府的决定会同省粮食主管部门、省物价部门负责管理,日常财政收支的管理由省财政厅负责。省级储备粮食和特种储备粮油费用、利息补贴,由省财政厅按储备粮油的数量和补贴标准核定补贴款数额,分期拨补给省粮食管理储备局。

 第八条 省级粮食风险基金须专款专用,当年结余的粮食风险基金结转到下年度滚动使用。

 第九条 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不得截留挪用,不得虚报冒领,不得用于粮食企业正常的经营性活动。省财办、农办、农业厅、物价局等有关部门应对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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