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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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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范围的通告

  【发布单位】广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穗府〔2003〕34号

  【发布日期】2003-06-03

  【生效日期】2003-06-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扩大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范围的通告

(穗府〔2003〕34号)

  为减少噪声和粉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文明施工水平,根据《广州市建筑条例》、《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进一步扩大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下列地域内的建设工程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一)东山区、越秀区、荔湾区、海珠区、芳村区、天河区、黄埔区所辖范围。

  (二)白云区辖区内北二环高速公路以南区域和其他行政街街区、建制镇镇区范围。

  (三)番禺区、花都区的城区和其他行政街区、建制镇镇区范围。

  (四)增城市城区和新塘、仙村、石滩、中新、三江、镇龙、小楼等镇镇区范围;从化市城区(含街口、城郊、江埔)和太平(含太平开发区)、温泉、龙潭、棋杆、鳌头、良口(含新温泉开发区)等镇镇区范围。

  (五)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和南沙开发区所辖范围。

  二、在本《通告》第一条规定地域以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砌筑、抹灰作业、装修装饰工程,应当使用散装水泥或商品砂浆,禁止使用袋装水泥。

  三、在本《通告》第一条规定地域以外,使用水泥总量达300吨以上的建设工程,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或散装水泥,禁止使用袋装水泥。

  四、本《通告》规定的建设工程或砌筑、抹灰作业、装修装饰工程,因交通、施工场地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使用散装水泥或者预拌混凝土的,应当报市、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预拌混凝土、水泥制品及构配件生产企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禁止使用袋装水泥。

  六、本通告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需要使用混凝土或水泥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包括已开工但尚未完成工程主体结构的工程项目。

  七、本通告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八、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处罚。

  九、本通告自2003年7月3日起施行,1998年10月13日颁布的《关于扩大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范围的通告》同时废止。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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