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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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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政府关于 强我省殡葬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81902

  【发布文号】粤府[1998]67号

  【发布日期】1998-10-22

  【生效日期】1998-10-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省殡葬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8年10月22日粤府〔1998〕67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殡葬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有力地推进了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但是目前殡葬管理工作仍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全省约一半市县还未建立火葬场,火化率低,1997年仅23.9%,低于全国平均水平13个百分点;不少地方特别是粤东、粤西地区丧葬陋习回潮,丧事奢办,搞封建迷信,乱埋乱葬严重,全省每年约有27万具遗体土葬,占地4000多亩;一些单位和个人擅自办公墓,浪费土地资源,有的公墓、塔陵园利用墓穴、骨灰存放格位进行炒买炒卖等不正当营销活动,损害群众正当权益,引发一些不安定因素;有些基层党政领导干部和共产党员办丧带头搞封建迷信活动。为贯彻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促进我省两个文明建设和殡葬改革,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殡葬改革是党和政府一贯倡导的一项社会改革,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加快殡葬改革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逐级建立殡葬管理目标责任制,切实加强对殡葬管理工作的领导。今后省政府将对各地完成各项殡改指标的情况,每年进行验收考核。

  各级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抓好殡葬管理各项措施的落实;计划、财政部门要加大殡葬改革经费的投入,支持兴建和改善殡仪场地设施;公安、工商、国土、林业、宗教事务等部门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办丧事,加强丧葬用品市场管理,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院太平间的管理,制止偷尸抢尸搞土葬等违法行为。

 二、大力推行火葬,努力提高火化率

  殡葬改革的重点是大力推行火葬,努力提高火化率,逐步取消土葬区,到2000年全省火化率达到60%以上。各市要制定得力措施,全面落实省政府与各市政府签订的《广东省殡葬管理目标责任书》,其中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江门等市火化率达95%以上;汕头、韶关、惠州、肇庆、河源、阳江、梅州、潮州、汕尾、揭阳、湛江、茂名等市火化率达60%以上;云浮、清远市火化率达30%以上。未建殡仪馆(火葬场)的市、县要在“九五”期间建立殡仪馆(火葬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楼)的建设,主要由各地政府投入;同时,合理利用社会资金建设殡葬设施,以合作或股份形式办殡葬服务业,以加快我省殡葬设施建设步伐。实行火葬的地区,死亡人员遗体由当地殡仪馆收运,就地就近火化。医院要建立健全太平间尸体管理制度,杜绝尸体外流土葬。发现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的,要按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丧主限期起棺火化,所有费用由丧主承担。运入本省安葬的遗体、骸骨的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禁止在丧事中从事封建迷信活动,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开展专项治理乱埋乱葬坟墓的工作

  全省从1998―2000年用3年时间对占用耕地、林地和在铁路、国道、省道两侧及风景区、城市四周区域内乱埋乱葬坟岗进行全面治理。对上述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都应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丧主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迁坟事宜,过期无人办理迁坟的,按无主坟处理。各市、县政府要从本地的实际出发,作出专项治理乱建坟墓工作的具体规划;宣传、民政、国土、公安、林业、农业、建设等部门,及老龄委、共青团、妇联、科协等群众组织要发挥各自的优势齐抓共管,大力支持搞好这项工作;要做好宣传教育和说服动员工作,争取广大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积极稳妥地解决治理中的问题,防止出现不安定因素,保证治理工作顺利进行。同时,各地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粤府办〔1998〕3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公墓的管理。

 四、加强丧葬用品市场的管理

  生产销售(含出口生产销售单位)丧葬用品(指棺木、骨灰盒)的单位和个人应经当地县(市)民政部门审查批准,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生产经营。禁止无证生产、经营丧葬用品。凡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并依照规定进行处罚。

  以上通知,请立即组织贯彻执行。本通知的执行情况,由省民政厅负责督促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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