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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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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办好境外广州商贸中心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81905

  【发布文号】穗府办[1996]25号

  【发布日期】1996-03-14

  【生效日期】1996-03-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办好

境外广州商贸中心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府办(1996)25号一九九六年三月十四日)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政府自1993年设立境外“广州商贸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以来,已取得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促进“中心”组织形式更加完善,使之成为具有商贸、招商、引资和投资等多功能跨国经营的境外企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心”的设立

  (一)由市政府统筹安排设点,其原则是根据我国的国别政策及经济地理位置,以经济发展的互补性为出发点,充分考虑出口市场的多元化和资金的国际化需要,精心部署,逐步推进。严格挑选有实力的企业承办,确保各“中心”具有良好的形象和发挥有效的作用。

  (二)各“中心”的名称统一定为:所在城市名称+广州商贸中心。

  (三)各“中心”的标志图案作统一规定(见附图)。

 二、“中心”的基本功能

  为实现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商贸、招商、引资、投资”等功能,发挥“中心”的窗口和桥梁作用,“中心”的基本功能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商务中心。

  主要为国内企业到“中心”所在地设立境外机构有偿提供服务。针对新设立的境外企业通常规模小、派出人员少、社会关系尚不广泛及环境不熟悉等实际情况,为帮助他们减少开支和有利于拓展业务,所提供的主要服务包括:

  1.写字楼租赁。各中心至少应设有供8-10家以上国内到海外设点的企业租赁大小适中的办公场所。

  2.提供集中统一的秘书、翻译、打字、传真、复印、通讯、会议室和洽谈室等服务。在“中心”设点的企业无需在当地聘请全职秘书、采购大量办公设施及租赁大面积的办公地点,可有效减少海外公司的开办费和日常办公开支。

  3.利用“中心”的社会关系和业务网络,为设点的企业提供业务咨询及宣传推广,代其联络沟通当地工商界和政府有关部门,及进行法律、会计、税务等有关事务的咨询,协助海外公司拓展业务。

  4.协助派驻人员办理工作签证。

  5.协助购买或租赁住所、购买车辆,办理保险及解决有关日常生活问题。

  此外,商务中心还将为国内机构到其所在地进行的各类考察提供包括邀请、旅行、住宿和票务,安排会见当地政府、民间团体或工商界人士的活动等项服务。

  (二)广州市招商局代表处。

  广州市招商局在各“中心”设立招商局代表处。在未派出自己代表之前,招商局委派各“中心”国内派出的负责人为其全权代表。其名称为“广州市招商局驻(所在城市名称)代表处”。代表处应开展以下工作:

  1.大力宣传介绍广州市各方面情况,提高广州在国际上的知名度。利用市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对外宣传资料、图片画册及影视片等资料,通过广泛派发、不定期举行介绍会或展览会,以及通过当地报纸、电视、电台的传媒介绍等多种方式,积极宣传介绍广州的新面貌和建设成就以及政策法规、投资环境、办事程序和招商引资的重点项目等各方面情况。

  2.积极联络当地有兴趣到广州投资或商贸的客商,向其提供所需的各方面咨询,代其在国内(主要在广州地区)寻找合作伙伴,投资项目或商贸机会,组织前往广州的考察团。

  3.协助市政府在“中心”所在地举办广州市的招商会、经济技术交流会、投资项目介绍会等。

  4.受市外事办的委托,开展友城交往。

  5.按招商局要求开展有关业务工作。

  (三)产品展销中心。

  以代理商形式为没有在“中心”所在地设有常驻机构的国内出口商品企业推销产品,努力扩大国内产品的出口。其主要方式:

  1.提供一定面积在“中心”设立常年产品展销厅,供陈列产品样板。

  2.通过市场调查,摸清在当地适销对路的商品种类,与国内相应的企业签署代理合同,由国内企业免费提供产品样板及介绍资料,在“中心”展销厅免费(或收取最低费用)陈列。展销中心在当地积极开拓市场推销,并按实际销售额收取合理的代理费用。

  3.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各种类型的展销活动(如某行业出口产品展销、某大企业出口产品展销、某类出口商品展销……),举办展销活动期间邀请国内相关企业派出人员到场,介绍及演示产品。派出人员的邀请及活动、住宿等安排由“中心”负责。

 三、扶持措施

  (一)各企业到已设立“中心”的城市办境外机构,应在“中心”设点,并且期限不短于1年。

  (二)市外经贸委简化在“中心”设立机构的审批手续;市外办优先办理到“中心”所在国开展经贸活动的人员出国审批和证件手续,协助沟通我国派驻所在国使、领馆和有关友好城市当局及友好人士的关系。

  (三)在“中心”设立机构,应按财政部、外经贸部、中国银行(89)财商字31号文件规定上缴利润。即境外企业自开办之日5年之后,将我方所获税后利润的20%汇回国内投资单位上缴同级财政。

  (四)各部门要积极支持属下企业提供产品给“中心”代理或展销。

 四、协调工作

  (一)由市外经贸委负责“中心”与国内业务的协调、管理工作。

  (二)“中心”的承办单位在承接兴办“中心”的任务后,应制定工作计划,积极开展“中心”的筹建工作,并于每年年底向市外经贸委提交工作报告。如1年内对该项工作毫无进展或进展不大,或“中心”未能承担其应承担的义务,即考虑取消该单位承办“中心”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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