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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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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贯彻〈广东省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和纯生二女结扎夫妇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的决定

  【发布单位】深圳市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2-07-08

  【生效日期】2002-07-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关于重新发布

《关于贯彻〈广东省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和纯生二女结扎夫妇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的决定

(2002年7月8日)

深计生〔2002〕27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办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由我办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调整深圳市病残儿独生子女准生二胎鉴定审批有关规定的通知》等8份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办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附:

  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关于调整深圳市病残儿独生子女准生二胎鉴定审批有关规定的通知(深计生〔1997〕34号)

  2.关于印发深圳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签订程序的通知(深计生〔1997〕66号)

  3.关于印发发放、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注意事项的通知(深计生〔1997〕69号)

  4.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规定(试行)》和《深圳市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规定(试行)》的通知(深计生〔1998〕39号)

  5.关于新生婴儿随父在深圳市入户有关计划生育问题的规定(深计生〔1999〕31号)

  6.关于贯彻《广东省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和纯生二女结扎夫妇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深计生〔1999〕57号)

  7.关于在计划生育工作中贯彻执行《收养法》规定的有关意见(深计生〔2000〕5号)

  8.关于认真做好行政处罚听证工作以及统一规范使用行政处罚听证法律文书的通知(深计生〔2000〕8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

深圳市财政局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深圳市计划生育协会关于贯彻《广东省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和纯生二女结扎夫妇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9年11月17日)

深计生〔1999〕57号

宝安、龙岗区计生办、财政局、计生协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通知》(粤办发〔1998〕22号)和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省财政厅、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省计划生育协会联合制定的《广东省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和纯生二女结扎夫妇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现通知如下:

  一、全市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和纯生二女结扎夫妇养老保险,统一由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办理。各地不得改变承保单位,否则,取消市财政承担该地区的投保资金。

  二、计划生育养老保险业务的具体保险办法和保险责任按照《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团体年金保险条款》执行。

  三、以镇为单位,由镇计生办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投保。

  四、《办法》所称的农村独生子女父母是指双方均属农业人口,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孩子,已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且落实了有效节育措施的夫妇;纯生二女结扎夫妇是指双方均属农业人口,只生二个女孩后,夫妻中一方已落实结扎措施的夫妇。

  五、经市政府二届14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我市独生子女父母和纯生二女结扎夫妇养老保险交纳保险费最低标准为每对5000元(夫妇各享受50%),由市、区、镇、村分别按2:3:3:2的比例承担(即市财政承担20%,区财政承担30%,镇财政承担30%,村民委员会承担20%)。各地不得随意降低标准,可根据地方财力适当提高保险交费标准。

  六、投保费的交付办法和时限。市财政补贴的投保资金先由区财政垫付,市财政局在接到市计生办提交的《计划生育养老保险情况统计表》(以下简称《统计表》)后,按实际需要由市支付的金额于每年5月10日和11月10日前下拨区财政。镇计生办与被保险人签订《办理计划生育养老保险合同书》后,一个月内把村、镇级承担的投保资金交保险公司,填写《投保清单》,把《投保清单》交区计生部门核准;区计生部门核准后在10天内向区财政局提交由市、区级承担部分投保资金的拨款申请报告;区财政局在接到区计生部门的拨款报告后10天内将市、区财政承担的投保资金拨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在收齐四级的投保资金后10个工作日内签发《保险单》和《个人养老保险手册》。投保后不符合被保险人条件作退保处理的,退保金由投保人按投保承担比例分别返还各承担单位。

  七、建立《计划生育养老保险情况统计表》填报制度。各级计划生育部门负责《统计表》统计上报工作,财政、保险部门负责《统计表》的审查。每半年报送一次报表,即上半年报表统计时限为上年10月1日至当年3月31日的情况,下半年报表统计当年4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的情况,全年报表统计上年10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的情况。镇计生办分别于每年4月10日将上半年报表和10月10日将下半年报表和全年报表上报区计生协会。区计生协会汇总各镇《统计表》,经区计生办、财政局、保险公司审核盖章后,一式两份分别于4月15日和10月15日前报市计生协会。市计生协会汇总各区《统计表》,送市计生办、市财政局、保险公司出具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一式两份分别于4月20日和10月20日前报省计生协会。

  八、认真做好应保人数的摸底和投保资金预算工作。区计生部门每年11月10日前对下年应投保人数进行调查摸底,制定投保计划分别报送区财政局和市计生协会;市计生协会将区的投保计划汇总,于11月20日前报市计生办;市计生办于11月底前作出下年应投入的投保资金预算计划报送市财政局。

  九、计划生育养老保险的宣传资料和统计表的印制由保险公司负责。

  十、各区要在今年12月20日前,完成现在农村已办领独生子女证和纯生二女结扎夫妇办理养老保险手续,并填写《统计表》于12月25日报市计生协会,经审核后,市财政局将市财政补贴的投保资金于12月底前下拔区财政局。

  十一、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做好开展计划生育养老保险宣传教育工作,积极筹措资金,确保及时到位,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加强对保险资金的监督管理,把计划生育养老保险工作抓紧抓好抓落实。

  十二、本《通知》未尽事宜,均按省的《办法》规定执行。

  以上通知,请切实贯彻执行。

  注5 此条原文为:在内地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应在入户后到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换领独生子女证;入户前没有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应在入户后到户口所在地居委会领取独生子女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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