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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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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房屋租赁管理体制的通知

  【发布单位】81908

  【发布文号】深府[1996]29号

  【发布日期】1996-01-19

  【生效日期】1996-01-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房屋租赁管理体制的通知

(深府(1996)29号一九九六年一月十九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驻深局以上单位:

  为加强对我市房地产市场的集中统一管理,充分发挥市区两个积极性,经研究,决定对市房屋租赁管理体制作出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福田、罗湖、南山、宝安、龙岗等五个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及其下设的房屋租赁管理站,受市规划国土部门和所在区政府的双重领导,以市管为主,业务上由市规划国土局派驻各区的国土分局直接领导,行政上接受所在区政府的领导。

  (一)区租赁办以及下属租赁管理站的机构编制由市负责,区租赁办负责人的调配和任免由市规划国土部门征求所在区的意见后,按权限和程序办理。除负责人以外的其他人员的调配管理,全体人员工资福利、党团关系及有关行政工作由区负责。

  (二)房屋租赁系统政策法规、收费标准、人员培训等统一由市规划国土部门负责。

  (三)房屋租赁管理费除用于租赁系统的业务经费及三级管理人员经费开支外,其余全部上缴所在区财政。各区的租赁办要积极配合所在区做好与房屋租赁相关的流动人口、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环境卫生等各项综合治理工作。

 二、有关市、区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和人员编制的安排,仍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深编〔1994〕44号文执行。

 三、为了市规划国土部门对房地产市场的集中统一管理,避免因职能交叉造成混乱,罗湖区、南山区所设房管局予以撤销,按市编委《关于罗湖(南山)区机构改革方案的批复》执行,恢复区住宅局;福田区所设的房屋租赁管理局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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