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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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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助学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单位】81909

  【发布文号】深人银发[2000]272号

  【发布日期】2000-08-17

  【生效日期】2000-08-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助学贷款

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的通知

(2000年8月17日深人银发〔2000〕272号)市各国内商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各有关单位:

  为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推动科教举国战备在我市的实施,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深圳市助学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联社在开办助学贷款前必须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报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备案。

 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作为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在开办国家助学贷款前也必须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报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备案。

 三、各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联社都要从支持国家教育发展、建立社会信用意识及信用环境的高度认识这项业务的重要性,积极与学校配合,搞好助学贷款工作。

 四、各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联社在试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报告。

          深圳市助学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推动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和《关于助学贷款管理的若干意见》等法律、规章,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助学贷款是指为支持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学习费用的在校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而发放的贷款,只能用于学生的学杂费、生活费以及其他与学习有关的费用。

  助学贷款分为国家助学贷款和商业性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是指由深圳市政府补贴利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高等学校就读、经济确实困难的全日制计划内专科以上深圳生源的学生发放的助学贷款。经办银行为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以下简称贷款人)。

  商业性助学贷款是指对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学习的学生或其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发放的助学贷款。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以下简称贷款人)均可开办。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对助学贷款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贷款的对象

 第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贷款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高等学校就读、父母至少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具有深圳市常住户口、并在深圳市有固定住所的专科以上全日制计划内学生或其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

 第五条 商业性助学贷款的贷款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全日制在校学生或其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

           第三章 贷款的方式和条件

 第六条 助学贷款包括信用方式助学贷款和担保方式助学贷款两种。

  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深圳地区全日制高等学校全日制计划内在校学生可申请信用方式助学贷款。其他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或其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应申请担保方式助学贷款。

            第一节 国家助学贷款

 第七条 信用方式国家助学贷款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深圳市政府公布的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难以支付学习期间的学杂费和生活费。

  3、学习成绩良好,身体健康,能正常完成学业。

  4、无违法犯罪及严重违纪行为记录。

  5、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担保方式国家助学贷款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借款人(学生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借款人(学生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深圳市政府公布的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难以支付学习期间的学杂费和生活费。

  3、借款人(学生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能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资产或保证人作为贷款保证。

  4、学生本人学习成绩良好,身体健康,能正常完成学业。

  5、借款人(学生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无违法犯罪及不良信用记录。

  6、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节 商业性助学贷款

 第九条 信用方式商业性助学贷款的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家庭困难,难以支付学习期间的学杂费和生活费。

  3、学习成绩良好,身体健康,能正常完成学业。

  4、无违法犯罪及严重违纪行为记录。

  5、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担保方式商业性助学贷款的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借款人(学生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借款人(学生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能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资产或保证人作为贷款保证。

  3、学生本人学习成绩良好,身体健康,能正常完成学业。

  4、借款人(学生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无违法犯罪及不良信用记录。

  5、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一节 信用方式助学贷款

 第十一条 贷款人要和学校签订银校合作协议,明确各方在信用方式助学贷款申请受理、调查审批、收回监督、建立借款人信誉档案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学校应积极配合助学贷款的发放和管理,借款人的信用方式助学贷款情况要作为学生档案的内容之一,在借款人转校或毕业时,及时转送新就读学校或工作单位。

 第十二条 发放信用方式助学贷款,学校必须提供贷款介绍人和见证人。

  介绍人指学校负责助学贷款的部门,其职责是:为借款人联系、介绍贷款人;向贷款人集中推荐借款人的贷款申请;根据贷款人的要求,负责了解借款人的有关情况;负责建立更新和管理借款人地址、有效联系方式等有关信用档案;银校协议中约定的其他有关事宜。

  见证人是指与借款人关系密切的自然人,其职责是:协助介绍人和贷款人全面了解借款人的有关情况;在借款人毕业后与其保持联系,向介绍人和贷款人提供借款人的最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

 第十三条 贷款人不直接受理学生个人申请。借款人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初步审查属实后,集中向贷款人推荐贷款申请。

 第十四条 借款人申请信用方式助学贷款,应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身份证、学生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2、借款人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3、借款人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同意借款人申请贷款并在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时代为偿还的声明。声明须经过公证部门公证或经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证明属实。

  4、学生学习期间所需学杂费、生活费等有关学习费用的证明。

  5、家庭所在地民政部门提供的家庭困难证明。

  6、介绍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学校公章的书面借款申请。

  7、贷款人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贷款人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资料后,须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查,并向借款人所在学校做出正式答复。

 第十六条 贷款人与借款人及所在学校、介绍人、见证人共同签署信用方式助学贷款借款合同。贷款合同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包含以下要素:

  1、借款人所在学校、院系及专业的名称。

  2、借款人父母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3、借款人父母姓名、身份证号码和工作单位。

  4、已婚者应同时填写配偶姓名、身份证号码和工作单位。

  5、借款人家庭地址。

  6、还本付息方式。

  7、借款金额、期限、利率和违约罚则。

  8、借款人、介绍人、见证人和贷款人的签字(或盖章),并备注以上有关当事人的地址和联系方式。

  9、借款人承诺按时履约还款,并保证毕业后在贷款没有还清之前,向见证人、介绍人、贷款人提供有效联系方式。

  10、其他条款。

 第十七条 贷款批准后,贷款人和借款人所在学校应将批准贷款的名单、金额、期限等详细情况联合报送深圳市教育局高等教育处。

           第二节 担保方式助学贷款

 第十八条 借款人直接向贷款人提交贷款申请,并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借款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2、学生本人的学生证、学籍证明。

  3、学生学习期间所需学杂费、生活费等有关学习费用的证明。

  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人还须同时提交深圳市教育局高等教育处同意借款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意见书。

  4、抵押物或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有权处分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估价证明;保证人的身份证明、同意担保的书面意见和资信证明。

  5、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提交的贷款申请及相关材料认真审查,并及时给予答复。

 第二十条 贷款人同意贷款申请后,应根据有关规定签订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

  国家助学贷款批准后,贷款人和借款人应将批准贷款的名单、金额、期限等详细情况报送深圳市教育局高等教育处。

          第五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二十一条 助学贷款的额度最多不超过学生学习期间的学杂费、生活费以及其他与学习有关费用的总和。

 第二十二条 助学贷款的期限由贷款人根据学校学制和学生就读情况确定。经贷款人同意,助学贷款可按照有关规定延期。

 第二十三条 助学贷款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执行。贷款期间如遇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贷款人不得在正常利息收入、罚息收入以外加收手续费或其他附加费。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第六章 贷款的发放

 第二十六条 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授信、分期发放的管理方式。

 第二十七条 信用方式助学贷款资金每半年发放一次,直接转入借款人所在学校的指定帐户。其中,学杂费贷款资金上借款人所在学校直接扣收,其余基本生活费及学习相关费用资金由借款人所在学校支付给借款人。

 第二十八条 担保方式助学贷款每半年发放一次,贷款资金直接转入借款人指定帐户。

             第七章 还款方式

 第二十九条 学生就读期间,国家助学贷款的利息由深圳市政府补贴50%,其余50%由借款人负担。学生毕业后,国家助学贷款的利息全部由借款人自行负担。

  商业性助学贷款的利息全部由借款人自行负担。

 第三十条 政府补贴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由深圳市财政局根据贷款人和深圳市教育局高等教育处上报的贷款情况,每半年向贷款人划拨一次。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负担的利息偿还。

  信用方式贷款的利息,在借款人就读期间,由借款人所在学校按季度向借款人收取,并统一划付贷款人;借款人毕业后,由借款人按照与贷款人约定的支付方式按时偿付。

  担保方式贷款的利息,由借款人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按时偿付。

 第三十二条 助学贷款本金的偿还。

  可采用到期一次性偿还,也可采取分期的方式偿还,由借款人自行选择,并在助学贷款合同中约定。

  借款人如选择采取分期的方式偿还贷款本金。计算公式如下:

             本金×每期利率(1+月利率)还款期数(上角)

  每期偿还贷款本息额=------------------------

               (1+每期利率)还款期数(上角)-1

         第八章 贷款的监督管理及违约处罚

 第三十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和商业性助学贷款均属于商业贷款,纳入正常的贷款管理。

 第三十四条 信用方式助学贷款的借款人所在学校必须指定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统一管理本校信用方式助学贷款工作,负责对申请贷款的学生进行资格初审,并及时将初审合格的学生贷款申请报送贷款人;将贷款人同意的贷款申请情况及时报送深圳市教育局高等教育处;向借款人发放基本生活费及学习相关费用部分的贷款资金;统一收取本校内全部借款人的贷款利息并及时划付贷款人;协助贷款人催收贷款,并及时向借款人提供借款人的变动情况;办理银校合作协议中规定的其他事宜。

 第三十五条 深圳地区各高校负责本校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资格审定,并将国家助学贷款的实际发放情况上报深圳市教育局高等教育处。

  深圳市教育局高等教育处负责核实深圳生源在外地高校就读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资格审定,并汇总包括深圳地区各高校在内的全部国家助学贷款实际发放情况,报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财政局负责根据深圳市教育局高等教育处提供国家助学贷款情况,向贷款人按时划付政府补贴利息。

 第三十六条 助学贷款的贷款人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负责按照国家信贷政策,具体办理助学贷款业务,负责贷款的发放和回收;有权根据贷款的回收情况、学校在催收贷款方面的配合情况,决定是否增加新的助学贷款。

 第三十七条 信用方式助学贷款的借款人毕业前,必须与贷款人重新确认或变更借款合同,并办理相应的保证手续。否则,学校不得予以办理毕业手续。

 第三十八条 助学贷款的借款人发生转学、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伤亡等情况,介绍人、见证人和借款人所在学校必须及时通知贷款人。贷款人有权按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尚未使用的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

 第三十九条 借款人毕业后所在的就业单位有义务协助贷款人督促其偿还助学贷款本息;在其工作变动时,有义务提前告知贷款人。

 第四十条 建立助学贷款的借款人个人信用登记制度。贷款人有权在公开报刊及有关信息系统上公布助学贷款违约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所在学校、担保人姓名等信息及违约行为;并依法追究借款人、担保人的法律责任。

  同时,对不履行职责的信用方式助学贷款的介绍人、见证人,贷款人有权在公开报刊及有关信息系统上公布其姓名、单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及不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贷款人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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