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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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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河道采 活动的通知

  【发布单位】81905

  【发布文号】穗府[2001]8号

  【发布日期】2001-01-15

  【生效日期】2001-02-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河道采砂活动的通知

(穗府〔2001〕8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加强长江中下游河道采砂管理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0〕94号)和省水利厅、国土资源厅、交通厅、公安厅《转发水利部、国土资源部、交通部、公安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加强长江中下游河道采砂管理意见的通知》精神,加强我市河道采砂的管理,打击非法采砂活动,市政府决定对我市河道采砂活动进行清理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立广州市河道采砂整顿领导小组。组长由张桂芳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郑春海(市水利局局长)担任;组员由陈芹芳(市矿办副主任)、洪涛(广州港务局副局长)、梁赏猷(市公安局处长)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

  各区、县级市政府接到本通知后,要尽快成立本辖区内河道采砂整顿领导小组,并报市河道采砂整顿领导小组备案。

 二、珠江干流广州河段、流溪河、增江河(以下简称市管河道)的采砂整顿工作,由广州市会同沿河有关区、县级市联合组织实施;市辖区其他河道采砂的整顿,由所在地区、县级市负责组织实施。

 三、凡在市管河道从事采砂(包括砂石、砂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同时持有由市水利局核发的广州市河道采挖许可证和由矿产部门核发的采矿许可证。申请在市管河道从事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按先到市水利局申领广州市河道采挖许可证,后到矿产部门申领采矿许可证的程序办理手续。现只持有其中一证,并符合采砂条件的,应于2001年2月15日前补办相关手续。

  市辖区内其他河道的采砂,由河道所在地的水利和矿产部门负责办理河道采挖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

 四、禁止无证采砂。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无证采砂或以其他方式违章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采砂作业。违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未同时具备河道采挖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或虽具有河道采挖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但未按许可证载明的时间、地点、范围、数量和方式作业的,一律视作无证采砂处理。

 五、市管河道的下述区域划定为禁止采砂区域:

  (一)桥梁上下游各500米之间的区域。

  (二)拦河坝上下游各2000米之间的区域。

  (三)跨河电缆两侧各300米之间的区域。

  (四)两岸堤防距离堤脚100米之内的区域。

  (五)流溪河除上述范围为禁挖区域外,以下区域亦为禁挖区域:

  1.河心洲下至白米埠(桩号9+110至20+080);

  2.人和一中至龙塘(桩号21+390至25+170);

  3.打鱼庄至何庄上(桩号28+930至34+210);

  4.李溪坝下至新成庄(桩号34+590至64+260);

  5.沙贝村至新塘下(桩号76+850至87+680)。

 六、各区、县级市可根据省、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辖区内清理整顿河道采砂的实施办法,要积极做好宣传、发动和解释工作,坚决取缔非法采砂的单位和个人。

 七、本通知自2001年2月15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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