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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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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深圳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单位】81908

  【发布文号】深府[2000]38号

  【发布日期】2000-03-15

  【生效日期】2000-03-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深圳市

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00年3月15日深府〔2000〕3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民政局《深圳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深圳市民政局 二000年二月二十八日)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9〕34号,以下称《通知》)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以下称《条例》)的精神,为了规范我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现结合实际,就我市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复查登记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通过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确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律地位,保障其合法权益;切实加强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引导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我市经济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促进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发展。

 二、对象和范围

  (一)对象。2000年2月29日前经有关部门批准或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1、市直和各区政府职能部门依照有关法规审批成立的。

  2、有关部门自行批准成立的。

  3、未经任何部门审批,但经市、区机构编制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

  (二)范围。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8号,以下称《办法》)中列举的教育、卫生、文化、科技、体育、劳动、民政事业和社会中介、法律服务业、其他行业等10个行(事)业中的各类民办机构。未经任何部门审批登记,自行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属复查登记范围,但必须按《条例》和《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重新申请成立登记。

 三、原则和要求

  (一)统一归口登记的原则。所有民办非企业单位统一归口民政部门登记管理,其他部门无权登记和颁发证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双重负责的原则。《办法》中列举的教育等10个行(事)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相对应的政府职能部门为本行(事)业的业务主管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要根据《条例》和《通知》要求,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对申请复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特别是涉及民族及其他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的边缘交叉学科和青少年、妇女儿童等问题的各类研究机构,社会调查机构等,自成立以来政治方向、业务活动、财务管理和遵纪守法等方面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审查和审批的职责。

  (三)从严把关的原则。申请复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符合《条例》和《办法》规定的登记条件。并按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关于在社会团体中建立党组织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9〕6号)精神,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在复查登记时,一并建立党组织。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一律不得登记。

  (四)实行分级登记管理的原则。市民政局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市直有关职能部门及政府授权的组织审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复查登记。各区民政局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复查登记。

 四、时间安排

  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从2000年3月开始至12月中旬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3月1日至4月15日)

  1、建立机构。市、区要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抽调政治、业务素质好、作风正的人员为办公室成员;各业务主管单位也要建立相应机构,落实专人为联络员,配合做好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复查登记工作。

  2、调查摸底。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主动与有关业务主管单位联系,摸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数量、性质和种类,掌握业务主管单位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反映的情况,分析登记管理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3、制定方案。各区要结合实际,制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方案,并于3月底报市复查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4、培训骨干。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市、区登记管理机关业务骨干和市业务主管单位联络员进行业务培训;各区也要组织相应培训。

  5、宣传发动。报刊、电视台、电台等媒体要设立宣传专栏,广泛深入地宣传《条例》、《通知》和《办法》的有关内容,宣传民办非企业单位统一归口民政部门登记管理的重要意义,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实施阶段(4月16日至9月30日)

  1、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查和申请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1)自查报告。内容包括:自成立以来政治方向、党组织建设、业务活动、财务管理和遵纪守法等方面情况。

  (2)登记申请书。内容包括:成立的目的、业务范围、可行性论证和筹备的基本情况等。

  (3)章程草案。内容应符合《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要求。

  (4)拟任负责人的个人简历和身份证明。个人简历包括拟任负责人姓名、性别、年龄、现工作单位,有否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等。身份证明可以是《居民身份证》的复印件。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查验证明原件。

  (5)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已在市、区政府的编制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补办登记手续,还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编制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准予注销登记的证明文件。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业务主管单位按照《条例》和民政部《关于开展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意见》(民发〔1999〕133号)的要求,对自查后提出登记申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审查,并出具是否同意复查登记的正式文件。

  3、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有关规定,结合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意见,对符合登记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予以审批登记,按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并及时发布公告;对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复查登记,但不符合登记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市、区民政局登记管理部门要将其材料退回业务主管单位,并说明原因。对没有通过复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原批准成立的部门责成其及时办理注销基本帐户和组织机构代码等。对擅自开展活动,又不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要劝其立即停止活动,对不听劝阻的,要依法取缔。

  (三)检查验收阶段(10月1日至12月15日)

  市复查登记办公室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对市、区的复查登记工作进行检查验收,采取抽查和普查相结合的方法,对复查登记工作开展得好的单位给予表扬,对执行政策有偏差的,及时纠正。检查验收结束后,市直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各区要对复查登记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将总结材料送市复查登记办公室,汇总后再报省民政厅。

 五、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深圳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领导小组。由卓钦锐副市长任组长,及聚声副秘书长、市民政局廖运桃局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市委组织部、宣传部,市民政局、公安局、安全局、工商局、教育局、卫生局、财政局、文化局、科技局、人事局、劳动局、司法局、体育发展中心等部门主管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复查登记工作的组织实施。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李先锋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祖玉琴处长任办公室副主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指派一名同志为复查登记办公室联络员,配合做好复查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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