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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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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兴建鹤洞大桥及其配套工程的通告

  【发布单位】81905

  【发布文号】穗府[1996]65号

  【发布日期】1996-06-19

  【生效日期】1996-06-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兴建鹤洞大桥及其配套工程的通告

(穗府(1996)65号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九日)  为改善本市海珠区与芳村区的交通状况,市人民政府决定兴建鹤洞大桥及其配套工程。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工程范围:西起芳村区的广中立交路桥,东至海珠区的昌岗西路,并在鹤洞大桥与工业大道交汇处兴建一座互通式立交路桥。

 二、工程建设红线(包括复建楼房建设红线),由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划定。工程建设征用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工作,由广州市道路扩建工程办公室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补偿规定的下限标准执行。

 三、工程建设红线范围内,已依法安排给建房单位、房地产开发单位建设用地内需拆迁的房屋,仍由建房单位或房地产开发单位负责补偿安置,并须在1996年9月30日前拆迁完毕,腾出扩路场地,其他地段房屋由广州市道路扩建工程办公室负责组织拆迁和补偿安置,被拆迁人自接到拆迁通知之日起30日内,统一迁往芳村区住宅小区安置定居。

 四、工程建设红线范围内需拆迁的房屋,其所有权人应在本通告颁布之日15日内,携带有关房屋的产权证书,向拆迁单位缴验,并办理拆迁补偿安置手续。没有产权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的房屋,属无业主的,由市国土局房管局依法代管;属违章建筑的,应无条件按期拆除,并不予补偿安置。

 五、在工程建设红线范围内需迁移的管线,由管线所属单位负责迁移,被迁移的管线按原规模、原标准给予补偿。被迁移的管线需扩大规模或提高标准的,其超过部分的工程费用,由管线所属单位承担。未经报建批准擅自敷设的管线,不予补偿,并限期拆迁。各管线所有权单位应自接到拆迁通知之日起15日内,将现有管线的报建批准资料、位置、数量、深度等情况及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提供给建设单位。工程施工时,管线所属单位应派员到现场监理。

 六、被拆迁人如对补偿安置有异议的,由双方当事人核实征用、收回土地的面积或被征拆建筑物的面积、构造、质量和管线规格等资料,提交有关部门裁决后再另行办理补偿手续。在解决纠纷期间,不得阻碍征地和拆迁工作的进行。对被拆迁的房屋可实行先拆迁、后补偿的办法,先行腾出土地,保证工程按期施工,但应做好测绘、拍照、登记、估价等资料证据保全工作。

 七、对被拆迁房屋、管线的单位或个人,经说服教育仍不按期拆迁的,依法强制执行。强制拆迁的费用可先由拆迁人垫付,再从被拆迁人的搬迁费中扣除,不足部分由被拆迁人补付。

 八、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处理。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阻挠、干扰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围攻、殴打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妨碍征用收回土地和房屋拆迁工作或工程施工正常进行的;

  (三)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的;

  (四)结伙斗殴,寻衅滋事的;

  (五)偷窃、破坏、抢夺公私财物的。

 九、本通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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