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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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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政府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巩固提高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1902

  【发布文号】粤府办[1997]43号

  【发布日期】1997-10-06

  【生效日期】1997-10-0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巩固提高

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1997)43号一九九七年十月六日)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教育厅《关于巩固提高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关于巩固提高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1996年,我省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标志着基础教育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但是,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断发展和人民群众对教育需求的日益提高,我省基础教育还存在着许多困难和问题。教育发展的结构、规模与质量、效益之间的矛盾,地区之间、学校之间发展不平衡等,这些矛盾和问题需要进一步加以解决。为此,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巩固提高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目标

  按照《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决定》要求,我省巩固提高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目标是:进一步贯彻执行《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努力创造条件使适龄儿童少年都能按时入学。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努力办好每一所学校,致力于全体学生在德、智、体等全面发展,为提高国民素质,培养各级各类人才,实现教育现代化,建设教育强省奠定基础。为此,至2000年要努力实现如下主要目标:

  (一)普及程度

  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达99%以上,初中阶段少年入学率达95%以上;15周岁人口中初等教育完成率达98%以上,17周岁人口中初级中等教育完成率,城市在95%以上,农村在90%以上。15周岁人口中的文盲率在0.3%以下。

  “三残”儿童入学率,城市达90%以上,农村达85%以上,各地级以上市办一所盲、聋、哑特殊教育学校,30万以上人口的县(区)原则上办好一所特殊教育学校。

  小学在校生辍学率在1%以下;初中在校生辍学率,城市在1.5%以下,农村在3%以下。

  发展幼儿教育,基本普及学前3年教育,逐步取消学前班。

  大中城市和珠江三角洲经济区在巩固提高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基础上,积极稳步发展高中阶段教育。

  (二)教育质量

  初中毕业生毕业率达90%以上。初中毕业考试合格率,城市95%以上,农村90%以上,并努力提高学生毕业考试全科及格率水平。

  各市、县(区)应建立中小学德育基地,为学生进行集体主义、爱国主义教育以及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场所。在校学生犯罪率在万分之一以下。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办一所工读教育学校。

  小学、初中学生体育标准合格率90%以上,体育锻炼标准达标率城市和农村分别达到90%和80%以上;健康教育开课率城市100%,县城90%,农村学校80%;近视眼患病率得到控制并有所下降,新发病率城市控制在5%以下,农村控制在2%以下。

  (三)师资队伍

  小学专任教师学历达标率在98%以上,其中达到大专学历的占40%以上;初中专任教师学历达标率在90%以上,其中达到大学本科学历的占25%以上。

  (四)办学条件

  实施规范化学校工程,办好每一所中小学校。全省中小学校舍、教学设备、教学仪器、图书资料等基本达到省规定的规范化标准要求。有条件的学校逐步推广运用现代教育科学技术和教学手段。

 二、实现目标的保障措施

  (一)进一步转变教育观念,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要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办好每一所学校,要使全体学生德、智、体等全面发展,要开齐课程,开足课时,解决好美术、音乐和劳动技术教育科的师资、教材和设备。严格控制学生课外作业总量和在校活动总量,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学业负担。

  进一步改革考试、升学办法。坚决取消小学升初中的入学考试,按照所在小学划块对口直接就近升入初中。完善“两试合一”的中考模式。要改革考试方法,减少考试次数,坚决制止按考试分数对学校、学生排队的做法。继续执行义务教育阶段取消留级的制度,最大限度发挥教育资源的配置作用,提高义务教育质量。

  积极稳步推进学制和学校建制改革,在条件成熟的地区,逐步实行重点完全中学的初中部和高中部分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不得招收“择校生”和变相“择校生”,不得设重点校、重点班、快慢班。大中城市的新建学校提倡实行“九年一贯制”试验。

  (二)建立健全依法治教的机制。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进一步宣传、贯彻《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增强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和素质教育观念。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制定切实可行措施,加强执法的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省每两年、各地级以上市每年组织一次对《义务教育法》执法情况的检查。各地要建立健全控制学生辍学责任制,把“防流控流”工作纳入领导岗位责任制,把参加初中毕业水平考试的考生数作为“防流控流”检查的重要指标,采取综合治理的办法,使适龄儿童少年依法入学。严禁企业、工厂以及个体经营者招收童工。要建立和完善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制度。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实行“减、免、缓、助”杂费的措施。建立贫困生助学金制度,助学金来源由当地政府财政和教育费附加中安排解决。

  (三)深化和完善分级管理体制。各级政府要建立巩固提高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责任制、奖罚制,把义务教育列入各级领导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要不断完善义务教育由地方政府负责的管理体制,提高县级政府统筹管理水平。要进一步加强乡镇一级对学校的管理职能,提高管理水平。在城市,学校的建设要纳入城市建设的总体规划,并优先考虑中小学校的布局、用地,保证学校的基本建设。在农村,乡镇要进一步落实承担管理所属学校、承担筹措教育经费不足部分的责任。

  (四)进一步拓宽和完善义务教育经费筹措渠道。各级政府必须按照《义务教育法》的规定,确保“三个增长”。要依法征好用好教育费附加。城市教育费附加按“三税”税额的3%计征,农村按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1.5-2%计征。教育费附加实行“乡征、县管、乡(校)用”,主要用于义务教育。各级政府可按照《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开征地方教育费附加。继续动员社会力量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

  (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各地要在重新确定教师编制的前提下,抓紧教师的数量补充和学历达标工作。要严格执行粤府〔1994〕17号文的规定,杜绝招收新的民办教师,也不得以代课形式变相增加民办教师。1997年1月1日以后新吸收的教师必须符合教师学历要求。对原来不具备合格学历的教师要按规定进行相应的学历教育。大力开展岗位培训,帮助教师更新教育思想,提高教学能力。建立健全校长、教师培训制度。“九五”期间对小学、初中教师要进行一次全员培训,对全省中小学校长实行全员提高培训。扩大培养专科学历小学教师的试验规模,逐步实行小学教师学历专科化。逐步增加培养本科学历的初中教师。要加强师德建设,积极开展以“立高尚师德,树教育新风”为主题的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活动。

  (六)加强改革薄弱学校。各地要把建设规范化学校作为巩固提高“普九”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要根据省制订的规范化中小学指标体系,通过学校自评和县(市、区)督导评估,制定改造薄弱学校的规划,分期分批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要做到“五个结合”:要与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落实素质教育相结合;要与调整学校领导班子和充实提高教师队伍相结合;要与调整布局,控制学校规模相结合;要与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和良好的校风、教风、学风相结合;要与学校创特色相结合。各级政府安排的预算内教育事业经费,要调整安排薄弱学校建设和改造资金,加大对薄弱学校的扶持。要结合对县(市、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复查评估,对规范化学校建设进行检查,逐步使全省中小学成为规范化学校。具体实施办法由我厅另行制定。

  (七)建立健全义务教育评估督导运行机制。各级要建立义务教育实施状况的监测制度,实行义务教育年检制。各地级以上市每年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所属县(市、区)的“普九”评估验收的复查。省每两年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市的“普九”情况进行抽查。对连续两次“普九”复查都不达标的,取消其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县(市、区)称号。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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