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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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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重新组建仲裁机构和筹建中国仲裁协会筹备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81902

  【发布文号】粤府办[1995]12号

  【发布日期】1995-01-17

  【生效日期】1995-01-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重新

组建仲裁机构和筹建中国仲裁协会筹备工作的通知

(粤府办〔1995〕12号)广州市及其他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重新组建仲裁机构和筹建中国仲裁协会筹备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认真组织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仲裁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与国际上通行的仲裁制度接轨,解决经济纠纷的又一部重要法律。依照仲裁法的规定,现有的仲裁机构应当依照仲裁法有关规定重新组建。为适应建立新的仲裁制度的需要,各级政府要把学习、贯彻仲裁法提到议事日程。仲裁法的学习培训工作,由省政府法制局负责组织。

 二、按照国办发〔1994〕99号文件精神,广州市、深圳市作为设立仲裁机构的试点城市,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确定一名市政府负责同志亲自抓这项工作,具体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局牵头,有关部门参加。

 三、广州、深圳两试点市,应按通知的精神提出重新组建仲裁机构的意见,在报送国务院法制局的同时,抄送省政府法制局。其他需设立仲裁机构的设区市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也要提出重组仲裁机构的意见,送省政府法制局汇总后报国务院法制局。待国务院作出统一部署后,各市再按照统一规范重新组建仲裁机构。

 四、省政府法制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和组织共同研究有关问题,加强对有关市依法重新组建仲裁机构工作的指导。各市人民政府及省府各有关部门,对有关重建仲裁机构的事宜,可直接与省政府法制局联系。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五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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