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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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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基金估值暂行规定

  【发布单位】81909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4-01-01

  【生效日期】1994-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基金估值暂行规定

(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

 第一条 本规定是《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上市规则》附件,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均应按照本规定的要求估值。

 第二条 基金以每星期五为基金资产的估值日,如遇公众假日,则估值日提前到公众假日前一个交易日。

  基金经理人和信托人应于每星期一公布上一估值日的每基金单位的资产净值。

  如果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等在非法定、公众假日因故暂停营业,经理人可按前一估值日数据估值;如因任何经理人无法控制的原因使经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净值时,经理人在上述情形消除之前可以暂停估值。

 第三条 基金经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计算本基金的资产净值。该资产净值按已发行的基金单位总量平均分割,得出每基金单位的资产净值。该基金单位净值应计算至0.01元人民币,不足0.01元的部分四舍五入。

 第四条 资产净值的计算应根据一般公认会计准则,依下列会计公式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总额-基金负债总额。

 第五条 基金资产按下列原则估值:

  1.任何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挂牌的证券交易所的收市价计算;

  上市证券中未能在二级市场流通部分以其市值扣除按市值的15%利率计算的年息(360天)计算。

  2.上柜交易的有价证券以估值日之经营该等有价证券买卖的证券商柜台(或交易中心)交易的收市价(或证券管理部门公布的该等有价证券在估值日的买卖中间价)计算。

  3.未上市证券以原始成本加上按360天分摊的未上市公司年预测税后利润值计至估值日应能获取的利润数计算。

  4.房地产投资以该项投资原始成本加上按360天分摊的年预测税后利润值计至估值日应能获取的利润数计算。

  5.持有的房地产价值按公布的售楼价计算;未有或未公布售楼价的按当地房地产交易所公布的同类房地产价格计算。

  6.前述原则规定之外的股权投资应按投资原始成本加上按360天分摊的该公司年预测税后利润值计至估值日应能获取的利润计算;或者根据该公司年度审计报告,按投资比例乘以被投资公司最近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额计算。

  7.未到期之定期存款及未到付息日之活期存款经本金加计至估值日为止的应计利息额计算。

  8.未到期应付基金借款所发生的利息应计至估值日作为本基金的负债金额。

  9.外汇折算人民币的价格以估值日当日的外汇交易市场的买卖中间价计算。

  10.基金负债应包括基金信托契约规定的各项基金费用。

  11.前述“预测税后利润”应以注册会计师审计结果为准。若无法审计的,应以经理人所作的该公司的可行性报告中的预测税后利润值为准。

 第六条 如本规定未提取的有关估值事项于《上市协议》中已有规定,应按《上市协议》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规定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上市规则》具有相同的生效和修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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