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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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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分行城市商品房地产贷款办法

  【发布单位】81903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5-04-01

  【生效日期】1985-04-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分行城市商品房地产贷款办法

(1985年4月)

 一、贷款原则

  贷款必须坚持专款专用,到期归还,确有实效的原则。

 二、贷款对象

  1.经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经营城市商品房地产业务的经营单位,在当地工商银行开立结算帐户的,因经营周转的需要,可向开户行的储蓄部门申请本贷款。

  2.补贴本单位职工购买商品住宅的城市企、事业单位(简称补贴单位,下同)在当地工商银行开立帐户的,其补贴资金暂时不足者,可向开户行的储蓄部门申请本贷款。

 三、贷款条件

  1.经营单位必须将全部营运资金通过当地工商银行结算,其自有资金占需用资金的50%,并交验有关部门批准经营商品房地产业务的证件。

  补贴单位必须在当地工商银行开立专用基金帐户,其自有补贴资金占需用补贴资金的50%,并交验有关单位商品住宅准购证。

  2.申请单位必须提供还款资金来源,落实还款计划。取得银行贷款后,必须专款专用,信守贷款合同,保证到期归还。

  3.申请单位必须填写贷款申请书,由上级主管单位作保,承担借款单位到期偿还本息的经济责任。经贷款行调查核实并审批后,签订借款合同,并由借款单位填写借据。

 四、贷款额度

  经营单位和补贴单位的贷款额度由贷款行按照实际情况掌握,最高以不超过所需全部资金的50%为限。

 五、贷款期限

  由借款单位根据经济能力选定。经营单位和补贴单位借款期限为一年,个别不得超过二年。

 六、贷款利率

  经营单位和补贴单位的贷款利率为月息六厘六(即6.6‰)

  逾期归还贷款者,逾期归还部分,加收20%的逾期利息。

  如遇利率调整,按调整时有关规定执行。

 七、贷款归还

  1.贷款可以到期一次归还,亦可提前部分或全部归还,利随本清。

  2.如遇借款单位机构撤并,应在撤并前提前归还贷款本息,或到银行办妥归还贷款的转移手续。如借款单位撤并后仍不办理归还贷款转移手续者,得由作保单位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经济责任。必要时银行得从借款单位或承保单位的存款中扣收贷款本息。

  3.借款单位不信守借款合同者,借款行可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挪用或转让贷款者,贷款行除立即收回全部贷款外,并按应收贷款利息加收20%违约金。

 八、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我行有关章则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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