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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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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 强政府法制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发布单位】81905

  【发布文号】穗府[1993]109号

  【发布日期】1993-11-19

  【生效日期】1993-11-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

关于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穗府<1993>10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决定的通知》(粤府<1993>15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要按照国务院决定和省人民政府通知要求,切实制定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措施,并确保法制机构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同时,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通知》(粤府<1993>67号)精神,区、县(市)政府法制机构应统一称人民政府法制局。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粤府<1993>158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决定》(国发<1993>7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应按照国务院决定的要求,切实加强政府法制工作。要确定一位领导分管政府法制工作,注意研究和解决新形势下政府法制工作遇到的新问题,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的参谋和助手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按照国务院的决定和省政府通知(粤府<1993>67号)要求,省政府再次重申,在机构改革中,省、市、县各级政府法制局和法制工作任务较重的部门的法制机构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目前有些地方将政府法制局撤销或与司法局合并,这样做是违背国务院决定精神和省政府的要求的,是不妥当的,应予迅速纠正。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三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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