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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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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的决定

  【发布单位】广州市

  【发布文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

  【发布日期】2007-12-19

  【生效日期】2007-12-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广州市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的决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的决定》已经第13届2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市长  张广宁

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的决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第13届28次常务会议决定对《广州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一条第(四)项修改为: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作出公开的决定并提供相关信息。

  不能即时作出决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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