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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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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单位】81908

  【发布文号】深办发[1999]10号

  【发布日期】1999-08-24

  【生效日期】1999-08-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关于进一步落实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

的直属企业脱钩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深办发〔1999〕10号1999年8月24日)各区委、区政府,市直各局以上单位:

  市脱钩办起草的《关于进一步落实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省脱钩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和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落实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

          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工作的实施方案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的有关文件精神,以及《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的通知》(粤办发〔1999〕10号)和深圳市实行企业无主管部门改革的要求,制定我市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工作的实施方案。

 一、脱钩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基本原则和范围

  各级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工作,应按照“全面清理、统筹规划、区别对待、分步实施”的要求进行。

  (一)脱钩工作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江泽民同志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一系列重要论述为指导,顾全大局,令行禁止,确保各级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彻底脱钩的任务和交接工作顺利完成。

  (二)脱钩工作总体目标

  脱钩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在职能、财务、人员、名称四个方面脱钩。党政机关各部门不再作为主管部门直接管理企业,实现与所属企业在产权关系、党团工会、人事组织关系等各个方面全面脱钩。

  (三)脱钩工作基本原则

  企业脱钩和交接工作应遵循以下主要原则:

  1、保持党政机关队伍的稳定和社会稳定。

  2、加强国有资产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受影响。

  3、脱钩企业的人员要区别情况予以妥善安置。

  4、党政机关移交的经营性企业,其资产实行无偿划转、债权债务一并移交;对资不抵债、亏损严重的企业,由原主管部门负责实行停业清理或撤销(关闭),按期完成。

  5、依法办事、特事特办、严守纪律。

  (四)脱钩范围

  党政机关所办的或直接管理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机构均列入此次脱钩范围:

  1、党政机关是指市、区党的机关(含党的纪检机关和党的各工作部门)、人大机关、政府机关(含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行政单位)、政协机关。

  2、须脱钩的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是指各部门所办的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或企业集团(包括子公司和分支机构)。

  3、党政机关各部门开办的各类咨询公司,与党政机关各部门有主管或隶属关系的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和各类中介机构。

  4、已明确由事业单位转为企业的机构。

  属上述脱钩范围,但目前正由有关部门调查处理该企业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暂不与主管部门脱钩,待案件查结后,由主管部门提出脱钩意见,报市脱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

 二、脱钩工作实施步骤

  脱钩工作为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调查摸底阶段。调查摸底要按要求准确地统计出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的资产负债、人员和生产经营状况等方面情况,目前调查摸底工作已完成。

  第二阶段为制定脱钩方案阶段。8月10日前完成。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中央和省关于脱钩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脱钩企业的具体情况制订我市的脱钩工作实施方案,报省脱钩领导小组审批。

  第三阶段为分类脱钩阶段。10月20日前完成。这一阶段工作是根据经省脱钩领导小组审批的脱钩工作实施方案,对党政机关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进行分类脱钩处理,完成脱钩工作。脱钩处理方法为四种:撤销(关闭)、移交、解除行政隶属关系、解除挂靠关系。

  第四阶段为检查验收阶段。10月20日至11月20日完成。这一阶段工作是按照省、市制定的检查验收标准,对脱钩进行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全面检查验收。

 三、分类脱钩的处理办法

  (一)撤销(关闭)

  下列经营性企业,应予撤销(关闭):

  1、无资金、无场地设施、无经营机构的企业;

  2、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但尚未经营的企业,或已停业、歇业的企业;

  3、经营不善、资不抵债或连续两年亏损的企业;

  4、将党政机关行政职能转化为有偿服务而开办的经济实体;

  5、党政机关决定撤销(关闭)和有条件撤销(关闭)的企业。

  撤销(关闭)企业必须由主管部门说明理由,报市脱钩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对被撤销的企业由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清算小组依法对企业进行清算,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并提出资产的处理意见,报市(区)财政部门同意后实施。被撤销企业正在履行的经济合同、技术合同等,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二)移交

  下列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性企业,应予移交:

  1、党政机关办的企业;

  2、党政机关与其他单位或自然人办的中外合资、合作或参股的经营性企业中的股权,应依法移交;

  3、已明确由事业单位改为企业的机构;

  4、其他不宜撤销(关闭)和解除挂靠关系的企业。

  移交企业必须由主管部门说明理由,报市脱钩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由各企业主管部门向市(区)交接办移交,市(区)交接办负责移交企业的接收、划转处理工作。实施步骤如下:

  第一、准备阶段。由党政机关负责组织对所属移交的企业的资产、债权债务、人员和生产经营情况等进行前期清理造册,上报市(区)脱钩办和市(区)交接办。

  第二、移交和接收阶段。党政机关在前期清理结果的基础上,按照市脱钩办的统一部署,将列入移交范围的脱钩企业向市(区)交接办移交。

  第三、清理和处理阶段。市(区)交接办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企业改革的方向和要求,结合产业结构、企业结构调整,区别移交企业的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划归本级资产经营公司进行管理。企业移交后,各资产经营公司负责对移交的企业进行全面清产核资和规范,并报市(区)国资办确认产权。境内企业在境外设立的子公司(企业)和分支机构,随境内母公司(企业)一并处理,党政机关在境外直接开办的企业,作整体移交处理。

  (三)解除行政隶属关系

  党政机关各部门直接管理和代管的各类企业,一律与主管部门解除行政隶属关系,党政机关各部门不再作为主管部门直接管理企业。

  解除行政隶属关系的企业必须由主管部门报市脱钩领导小组审核批准,由市(区)本级财政部门负责,会同其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资产清查,由主管部门将资产及财务关系、党团组织及人事关系,按市批复的要求划转和移交有关单位管理。

  我市实行企业无主管部门的做法以来,未到工商部门变更原主管部门的企业,应由现产权部门牵头,会同原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清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四)解除挂靠关系

  凡挂靠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的企业,一律解除挂靠关系。

  解除挂靠关系的企业,必须由各主管部门报市脱钩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由主管部门负责实施。要妥善处理债权债务及经济合同问题。挂靠企业在挂靠期间获得的经营特许,脱钩后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重新进行审批。今后,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不得接受企业挂靠。

  上述撤销(关闭)、移交、解除行政隶属关系、解除挂靠关系的企业,均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注销、变更登记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市脱钩办的正式批复为依据,办理移交和解除行政隶属关系企业的变更、撤销企业的注销、解挂企业的解挂手续,没有批复的一律不得予以办理。

 四、暂不脱钩企业的范围、审批和管理

  市(区)工会(不含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所办的经济实体暂不脱钩。

  镇、街道办事处所办企业脱钩工作的处理意见由各区研究决定。

  市(区)各级党政机关暂不脱钩的企业,必须由主管部门书面报市脱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主管部门负责对其管理进行规范,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暂不脱钩的企业不得冠以党政机关名称,并严格规范其经营范围,不得利用党政机关的影响从事经商活动。要加强财务管理,实行独立核算,主管部门不得从该企业提取或报销费用。其工作人员,不得同时兼任机关行政职务,其工资、福利待遇纳入企业管理体系,不再列入公务员编制。暂不脱钩企业一律不得接受企业挂靠。

 五、有关税务问题的处理

  (一)撤销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程序进行清算和清偿,对有欠税的撤销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参与清算工作。

  (二)撤销企业在办理税务注销过程中应向国税、地税主管征收机关缴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领购簿和其他税务证件,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开展税收清查工作。

  (三)移交、解除行政隶属关系、解除挂靠关系的企业,凡涉及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在工商变更后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

  (四)移交企业的欠税应在税务登记变更前缴清,没有能力缴交的,随同企业的其他债权债务一并移交,并由接收单位负责缴交。

  (五)解除行政隶属关系、解除挂靠关系企业的欠税仍由企业承担缴纳。

 六、资产和债权债务的处理

  (一)属于移交企业的资产移交采取无偿划转方式。即对党政机关移交企业的资产一律实行无偿划转,企业的债权债务也一并移交。资产划转原则上以1998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为基础。

  (二)涉及党政机关和移交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按以下原则处理:移交企业欠交党政机关主管单位的利润和管理费一律不再上交,其中欠交利润金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欠交的管理费,已从成本中提取的,冲销企业管理费。移交企业向党政机关的借款经核实后,转为国家资本金。

  (三)移交企业的房产、土地的处理:移交企业的房产、土地,原则上一并移交,移交后,按有关规定办理房产和土地更名手续。

  (四)涉及党政机关移交和撤销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的债权债务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处理。

 七、人员安置和社会保障

  (一)移交、撤销企业的人员原则上应是1998年12月31日前企业在册人员。

  (二)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前,所有经济实体和企业都必须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障统筹,以前没参加社会保险的,应补办社保手续。这项工作由企业原主管部门督促落实。

  (三)干部安置

  凡编制为党政机关的公务员而又在企业任职的,原则上随所在企业的去向安置。移交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与企业一并移交。这些人员应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与机关脱离行政关系,不再具有公务员身份。有特殊情况的,由党政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作出安排。凡回机关的人员,必须与企业彻底脱钩。至1999年12月前已到退休年龄的公务员,在原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离退休手续。

  (四)职工安置

  移交企业的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随企业一并移交。企业尚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按有关规定补办养老保险手续。

  对撤销企业中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职工,应当按照《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办理。对于撤销企业已参加失业保险的,其职工可按失业员工对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没有参加失业保险的国有企业,应先按有关规定补交失业保险,然后其职工可按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对待,其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规定筹集。撤销企业职工可享受国家和地方促进下岗职工和失业员工再就业的扶持优惠政策。撤销企业的员工,且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由市社保局直接发放养老金;未参加养老保险的,由原主管单位按照《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和《贯彻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若干规定》补交基本养老保险费,退休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应按深府〔1996〕122号文的规定,为员工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

 八、加强领导,搞好脱钩工作

  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的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宽、政策性强、操作起来十分复杂的工作,各级党政机关必须切实加强领导,实行脱钩工作责任制。市(区)脱钩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脱钩工作。为配合企业交接工作,市(区)要成立“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交接办公室”,具体负责脱钩企业的移交工作。市交接办设在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这些机构在任务完成后自行撤销。

 九、严格执行纪律,确保脱钩交接工作顺利完成

  为了确保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工作的顺利进行,避免在清理、交接中发生国有资产流失现象,各级党政机关及有关部门要严格遵守中央制定的十项纪律:

  (一)不准隐匿、转移、转让、出卖企业资产或变更企业登记;不准逃废、悬空银行债务、不准逃废欠税。

  (二)不准以任何名义私分企业钱物和侵吞国家资产。

  (三)不准弄虚作假、涂改、转移或者销毁帐目。

  (四)不准抽逃企业资金。

  (五)不准突击花钱、分钱、分物。

  (六)不准从企业调拨资金向企业摊派各种费用。

  (七)不准突击进人、突击提高工资和离退休待遇;从今年4月26日起,所办经济实体和直管企业办理提干和离退休手续无效(到法定离退休年龄的除外)。

  (八)有违法违纪嫌疑人员,一律不准出国(境)。

  (九)在脱钩工作中不准搞明脱暗不脱、脱瘦不脱肥;不准为脱钩设置障碍。

  (十)由于领导不到位,措施不得力,没有认真执行中央和省的政策规定,不按时按要求完成脱钩任务的,以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追究责任。

  各级党委、政府和各企业主管部门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不折不扣、扎扎实实地抓好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工作,做到态度坚决、措施得力、工作过细、务求实务、不留后患。同时,在整个脱钩工作实施期间,要采取措施确保人心稳定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

  各级人大、政协、人民团体所办企业的脱钩工作照此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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