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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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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东省纪委、广东省监察厅关于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参与“黄、赌、毒”活动党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发布单位】81903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4-08-18

  【生效日期】1994-08-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中共广东省纪委、广东省监察厅

关于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参与“黄、赌、毒”

活动党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一九九四年八月十八日)

 第一条 为了扫除嫖娼卖淫、色情淫亵活动和赌博、吸毒贩毒(以下简称“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惩治腐败,严肃党纪政纪,纯洁党的组织和国家工作人员队伍,根据党内有关纪律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参与、纵容、策划、经营、庇护“黄、赌、毒”活动,构成违法违纪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理。

 第三条 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参与“黄、赌、毒”活动,触犯刑律被依法判刑的,一律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第四条 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党籍,行政撤职或开除的处分:

  (一)嫖娼或卖淫的;

  (二)包养情妇的;

  (三)参与色情淫亵活动,情节严重的;

  (四)组织、策划进行嫖娼卖淫或色情淫亵活动的;

  (五)强迫、介绍、教唆、引诱他人嫖娼或卖淫的;

  (六)有意容留他人嫖娼、卖淫,为嫖娼、卖淫提供方便条件的;

  (七)向嫖娼、卖淫人员敲诈勒索钱物或接受其贿赂,进而放纵或包庇其嫖娼、卖淫活动,甚至设置障碍,干扰、阻挠执纪执法机关查处的。

 第五条 宾馆、旅店、饭店、招待所、美容院以及各种文化娱乐场所,由于管理混乱,多次发生嫖娼卖淫等色情活动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者党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记大过或降级处分;设置暗房、暗阁等设施,为淫亵活动提供场所、条件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者撤销党内职务直至开除党籍,行政撤职或开除的处分。

 第六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参与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行政降级或撤职的处分;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给予党内撤职或留党察看,行政记大过或撤职的处分。情节严重的,加重处分。

 第七条 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凡参与赌博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党籍,行政撤职或开除的处分:

  (一)策划、参与开设赌场、赌档的;

  (二)利用公务活动或探亲、旅游之机到境外参与赌博活动的;

  (三)动用公款参与赌博活动的;

  (四)以放贷形式向赌徒提供赌资从中牟利的。

 第八条 文化娱乐场所、宾馆、酒家、招待所营业性单位,设置或允许他人在馆、所内开设赌场、赌档,招引聚赌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者党内严重警告或留党察看,行政记大过或降级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行政撤职的处分。

 第九条 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各种形式以营利为目的的赌博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党内警告直至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警告直至撤职的处分;经教育不改的,从重或加重处分。

 第十条 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为赌博活动提供方便、通风报信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记大过或降级处分;利用职务之便纵容赌博活动,包庇赌博分子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开除党籍,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

 第十一条 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处分。

 第十二条 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参与或介绍、引诱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给予开除党籍,行政撤职以上的处分。

 第十三条 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支持、庇护亲属或下属经营“黄、赌、毒”场所的,给予撤销党内及行政职务处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加重处分。

 第十四条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凡投资入股经营色情、赌博活动场所的,除依法没收其股本和全部非法所得上缴国库外,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者及入股者党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记大过或撤销职务的处分;利用职权接受上述场所干股的,加重处分。

 第十五条 执纪执法机关及旅游、文化、卫生等职能部门的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支持、纵容、庇护“黄、赌、毒”活动的,依照本规定有关条款加重处分。

 第十六条 工商、旅游、文化等职能管理部门因放松管理,违章审批营业执照,导致色情、赌博场所披上合法外衣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者及直接责任人党内警告直至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警告直至撤职处分;从中索贿受贿的,加重处分。

 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对所属地区、单位的“黄、赌、毒”现象放任不管,对上级打击“黄、赌、毒”活动的部署贯彻不力,经上级批评仍不改正的,根据情节轻重及责任大小,给予主要领导人和有关责任人党内警告、行政警告直至撤销党内及行政职务的处分。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省纪委、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今后如上级有关部门发布有关的纪律处分规定,以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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