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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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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广州市农药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单位】81905

  【发布文号】穗府[1997]25号

  【发布日期】1997-02-18

  【生效日期】1997-02-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贯彻实施《广州市农药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7年2月18日穗府〔1997〕25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广州市农药使用管理规定》已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并于1995年8月29日公布施行,省人民政府也于1996年12月1日颁布施行《广东省农药管理规定》,这两项法规、规章的实施,标志着对农药使用的管理走上法制的轨道,对于促进我市“三高”农业和无公害蔬菜生产的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保护生态环境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农药管理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我市农药管理工作仍存在不少问题,去年发生了多宗蔬菜残留农药中毒事件。根据省委谢非书记提出的要把我市建成全国第一个无公害蔬菜产销城市的要求,为加强对农药的管理,进一步贯彻实施这两项法规、规章,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农药管理工作作为依法治农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加强领导,增加投入,采取各种必要手段,使《广州市农药使用管理规定》和《广东省农药管理规定》得到全面实施。

 二、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继续深入宣传农药使用管理规定,加强对使用农药技术的指导,特别是要加强镇、村农药使用管理负责人和农药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三、加强农药市场和农药使用的监督管理力度,确保农药使用安全。要制定有效措施,规范本市一、二线蔬菜区农药的使用,禁止高毒、高残留农药用于蔬菜生产。

 四、进一步加强对经营农药的管理,根据《广州市农药使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广东省农药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自1997年4月1日起,本市农药经营者须申领《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单位的业务人员须持《农药经营上岗证》上岗。上述两证均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核发,考虑到目前的管理体制,供销系统经营农药的单位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供销管理部门核发。经营农药单位及业务人员的培训考核,应统一使用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教材及考核办法,并依法接受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和农业、公安、工商、供销、商业、卫生、环保等部门应按本通知精神,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落实。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情况,请及时向市政府法制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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