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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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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外事办关于 强我市多次往返港澳证件管理请示的通知

  【发布单位】81905

  【发布文号】穗府办[2000]14号

  【发布日期】2000-03-24

  【生效日期】2000-03-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外事办

关于加强我市多次往返港澳证件管理请示的通知

(穗府办〔2000〕14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外事办《关于加强我市多次往返港澳证件管理的请示》已经市委常委会议讨论原则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三月二十四日

         关于加强我市多次往返港澳证件管理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的有关规定,规范我市多次往返港澳证件(包括5个月多次、3个月多次和3个月2次往返港澳证件,下同)的审核审批工作,根据市委常委关于“三讲”教育整改的意见,现就加强我市多次往返港澳证件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市级领导干部,除分管经济、外事、侨务、统战、旅游工作的以外,不再办理多次往返港澳证件。

 二、各区、县级市领导干部,除分管经济、侨务、统战、旅游工作的3至5名领导干部以外,不再办理多次往返港澳证件。各区、县级市党委、政府第一把手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办理多次往返港澳证件,列入上述限额之内。

 三、市直各单位领导干部,除分管经济、外事、侨务、统战、旅游工作的1至3名领导干部以外,不再办理多次往返港澳证件。

 四、党政机关干部,除对外业务比较多的经济、外事、侨务、统战、旅游部门的1至3名有关人员以外,不再办理多次往返港澳证件。事业单位人员,参照此规定执行。

 五、在港澳开办公司、企业的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外派常驻手续,不再办理多次往返港澳证件。

 六、非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和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再办理多次往返港澳证件。

  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转有关单位贯彻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二000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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