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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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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关于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通知

  【发布单位】广州市

  【发布文号】穗办〔2002〕9号

  【发布日期】2002-04-02

  【生效日期】2002-04-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关于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通知

(穗办〔2002〕9号)

各区、县级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局以上单位: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统计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通知》(中办发〔1998〕7号)以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大统计执法检查力度,从总体上保证了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但是,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现象仍未能完全杜绝。最近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通知》(粤办发〔2001〕31号)要求各地采取有效措施,遏制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行为,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为进一步贯彻中央、省有关文件精神,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认真学习中央、省有关文件精神,提高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重要性的认识

  统计是实行科学决策和现代化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统计数据准确与否,对指导我市经济建设,保障我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建设现代化中心城市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统计上弄虚作假不仅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正确性,而且损害了我党一贯坚持和倡导的实事求是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既是严重的政治问题,也是严重的腐败行为。各级党委、政府及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要充分认识到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危害性和严重后果。近几年,我市认真贯彻执行《统计法》和《广州市统计管理条例》,收到了一定的效果,但从近几年我市统计执法检查的情况来看,违反国家和地方统计法规,虚报浮夸的现象仍然存在。一些单位无视统计法规,虚报、瞒报、迟报,甚至拒报;有些领导干部为了一己私利,为夸大政绩,随意编造虚假数据或篡改真实的数据;有的报喜不报忧;有的以权定数。有些部门、单位为完成计划目标给下级层层压指标,迫使下级虚报浮夸;有的盲目攀比增长速度,造成统计数据严重失实。这些统计违法行为,严重背离了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因此,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坚持讲真话、报实数、求实效,把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作为贯彻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省委八届八次全会和市委七届十次全会精神,切实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常抓不懈。

  二、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守法,率先垂范

  在统计活动中,各级领导干部不但要带头学习、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而且要支持和保证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鼓励各级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坚持实事求是,做到有喜报喜,有忧报忧。各地方、各部门和各单位领导人要按照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坚持真抓实干,不搞不切实际的达标、评比、考核活动。绝不能为完成经济增长目标,而给下级层层压指标或分解指标。不得利用职权擅自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不得纵容或袒护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行为,更不得对拒绝和抵制篡改统计数据、检举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违者视情节轻重,依照《广东省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行为的规定》(粤纪发〔1998〕22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改进和完善干部考核制度,全面客观地考核领导干部

  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在考核领导干部时,必须坚持全面客观的原则,既要看到经济发展成效,又要看精神文明建设和党建工作的情况;既要看发展速度,更要看长远和整体的效益。不能简单地凭数字考核、评价领导干部的政绩,更不能以数字“取官”,防止“官出数字”、“数字出官”。在干部考核评比中,要注意发挥统计部门的监督作用,凡涉及各级政府规定考核的统计指标,必须由当地政府统计部门制订科学的统计考核指标体系和验收方案,并对有关统计数据予以审核,切实保证各项考核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对那些利用职权,靠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地位的领导人,一经发现要依法严肃查处,坚决把他们从领导岗位上撤下来,对所骗取的各种荣誉和奖励予以取消。

  四、各级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要忠实履行职责,自觉抵制虚报浮夸

  各级统计机构、统计负责人、统计人员既是统计活动的组织者,又是统计活动的推动者,必须带头学习、熟练掌握《统计法》,做到依法统计、依法行政、依法维护统计工作秩序,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自觉抵制和排除对统计工作的各种干忧。各级统计负责人、统计人员不得参与篡改统计资料或编造虚假统计数据,违者视情节轻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批评甚至依法予行政处分。

  五、建立健全统计机构和必要的审核机制,确保数据来源准确可靠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在机构改革中,必须按粤办发〔2001〕31号文件的规定,依法设立独立的统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企事业组织也要配备与统计任务相适应的统计人员;城市居委会、农村村委会要指定专人负责本区域内的统计工作,保证在机构改革中统计机构不撤、统计队伍不乱、统计工作不断。各级要结合统计改革和实施在地统计工作,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原始记录和必要的统计管理制度,理顺统计资料的报送关系,切实把统计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同时,要严格实行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上报年度统计数据,要建立逐级审核制度,加强审核把关。凡上报重要统计数据,一定要经统计员、统计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名,以示负责。对领导或统计人员因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数据失实的,要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六、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案件

  各级统计、监察、法制部门要紧密配合,严格执行中办发〔1998〕7号文件和统计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坚持统计执法检查经常化、制度化。进一步加大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的力度,对那些无视《统计法》,利用职权,人为干扰统计数据的违法违纪行为,要坚持从严查处,一查到底。各级统计执法部门要敢于执法,敢于碰硬,通过查处统计违法案件,进一步树立《统计法》的权威。对依法查处的典型统计违法案件,新闻单位要适时予以曝光,达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

  各地、各部门要紧密结合实际,提出贯彻本通知的具体意见和措施。各级党政领导班子要把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作为民主生活会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进行查摆对照,实行民主监督。各部门要组织所属单位对贯彻执行粤办发〔2001〕31号文件的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对没有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开展统计工作或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要如实向同级党委和上级领导机关写出书面报告。各区、县级市要在4月底之前,将贯彻和自查情况报告市委、市政府,并抄送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和市统计局。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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