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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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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方史志办公室关于 强地方志工作请示的通知

  【发布单位】81902

  【发布文号】粤府办[1994]69号

  【发布日期】1994-11-30

  【生效日期】1994-11-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方

史志办公室关于加强地方志工作请示的通知

(粤府办[1994]69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地方史志办公室《关于加强地方志工作的请示》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三十一日

            关于加强地方志工作的请示

省人民政府:

  近年来,我省的地方志编修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到今年10月底止,已有15部市、县志和3本省志专业分志出版面世,另有上千种专业志、部门志、厂矿志、名山志、地方年鉴和史料书籍也已陆续发行,对我省的两个文明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一些地方、部门没有编志机构和人员,没有经费保证,编志工作时编时停,等等。

  为进一步推动和加强地方志工作,特请示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

  国家“七五”计划确定编修的社会主义第一代志书,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有史以来最系统、最大规模的国情调查,任务十分艰巨,需要社会各个行业的共同参与。因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领导应对地方志工作给予重视,近期内对本地区、本部门的修志工作作一次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研究和采取有效措施和加以解决。

 二、抓好第一本社会主义新志书的编修和出版。

  省志各分志,原则上应在1996年以前完成送审稿。因机构改革、职能变动未完成修志任务的省直单位,其原承担的修志任务,由继承其任务的部门完成。

  除新建县(如阳东、清新等)外,其余各县市志,都应在1996年前完成送审稿,1998年前出书。因个别部门不重视而影响整个修志进度的市、县,政府主管领导要限期采取有效措施,改变落后状态。因区域变动未开始修志的市县,如汕尾、河源、惠州、清新、东源等市县,应尽快开展工作。

  各市、县和省直各单位要解决好地方志的出版经费和其他工作经费,保证修志工作的顺利进行,使志书能及时出版。

 三、各级方志部门应在完成编修综合志书任务的基础上,做好信息服务等工作。

  (一)整理和汇编旧志、地情资料和地方文献,逐步建立起本地的地情资料信息库和检索系统。有条件的地方,可把建立方志馆和建立地情资料信息库结合起来,利用电脑管理等现代化手段,更好地为社会服务。

  (二)继续组织编写好专业志、镇志、大型厂矿企业志、大专院校志、旅游名胜地志,使志书逐步形成系统。

  (三)编写好地方年鉴。各市、县的年鉴,如尚未确定编纂单位的,根据《新编地方志工作暂行规定》,一般由地方志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写。市、县年鉴的出版方式,可根据各地的经济状况等条件确定。

  (四)积极做好本届志书下限年以后的资料收集整理,制定规划,为编下一部志书做好准备。

 四、做好志书的宣传和发行工作。

  要借助各种传播媒介,继续做好新志书的宣传,搞好志书发行,发挥志书在制定地方发展规划、重大工程可行性研究、预防自然灾害、治理环境污染、开发旅游资源等方面的决策参考作用。各级政府要组织宣传、地方志、新闻、教育等部门,运用新志书的资料,向广大群众特别是青少年进行生动活泼的社会主义和爱国主义教育。

 五、健全机构,稳定骨干队伍。

  方志工作必须要有专门的部门管,并保证其有开展工作的足够条件,机构的具体设置可根据当地情况来定。要继续加强方志骨干队伍建设。对一些地方从人员已不足的地方志部门随意抽人从事其他工作的,应尽快改变。各地要根据当地的实际,物色抽调胜任的人员,充实到方志部门中去,以保证有足够的人员从事这项工作。

  各市、县,省直各单位要在年底前就本单位贯彻情况向省地方史志办公室作一次书面汇报。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广东省地方史志办公室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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