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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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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电网建设 快我市电力工业发展的通知

  【发布单位】深圳市

  【发布文号】深府办〔2002〕15号

  【发布日期】2002-02-09

  【生效日期】2002-02-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电网建设加快我市电力工业发展的通知

(深府办〔2002〕15号)

(2002年2月9日)

  随着经济的发展,近年来,我市供电需求大幅增长,电力供应偏紧的情况较为突出。为贯彻落实省、市领导关于全力做好电网建设和电力供应工作的指示精神,省电力部门将在我市建设70项输变电工程,以改善我市电网结构,增加省网输送深圳电网能力及提高深圳内网受电能力。为确保这些工程建设项目顺利完成,市政府决定开辟"电网建设绿色通道",以加快电力工程项目审批速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电力供应对我市经济发展的重要性,高度重视电网建设,切实提高办事效率,加快审批速度。国土、建设、消防等与电力建设密切相关的部门,对电网建设项目的报建审批要开辟"绿色通道",做到特事特办、即报即办,主动服务,从速办理,不允许因审批迟缓而影响电网工程建设。

  二、各区、镇政府要大力支持辖区内电网建设,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协调解决电力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等工作。电力项目所涉及的镇、村,要全力做好村民的思想和教育工作,尽可能减少纠纷及阻力,不拖电力建设的后腿。

  三、市经贸局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的职责,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切合实际的中长期电力发展规划,指导全市的电源和电网建设。同时,要深入调研,及时发现和协调解决电力建设中出现的问题,努力推动全市的电力建设工作。

  四、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电力规划,加大对电源、变电站、输电线路走廊、电缆通道用地的规划和控制力度,确保电力建设项目的用地。对电力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青苗赔偿、补偿等工作,规划与国土资源局要指定领导负责,把责任具体落实到人。对500KV高压线路走廊占用土地的补偿,原则上参照500KV岭东线确定的办法办理。对220KV及以下电压等级线路走廊占用土地,原则上不予补偿。

  五、供电部门要在中长期电力规划的指导下,加强对全市各供电分区电力负荷的预测,按照电力负荷发展的需要,制定电网建设项目计划,并提前向有关部门提出计划建设项目报建申请。同时,要主动加强与国土、环保等政府有关部门经常性的沟通,积极支持和配合这些部门做好征地、拆迁、青苗赔偿、补偿、环境评价等工作,有关赔偿、补偿费用等一经主管部门认定,供电及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承担并尽快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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