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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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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公务员信用守则》的通知

  【发布单位】汕头市

  【发布文号】汕府[2002]49号

  【发布日期】2002-03-29

  【生效日期】2002-03-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公务员信用守则》的通知

(汕府[2002]4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汕头市公务员信用守则》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汕头市公务员信用守则

  为强化公务员的信用意识,提高行政效能,维护汕头的信誉和形象,按照“三个代表”要求,制定本守则。

  一、坚持诚信为本,操守为重,模范守信;反对口是心非,言行不一,搞“两面派”。

  二、坚持令行禁止,政令畅通;反对自行其是,欺上瞒下。

  三、坚持依法行政,透明行政,廉洁行政;反对有法不依,暗箱操作,违规办事。

  四、坚持首问责任制、二次终结制,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办事;反对敷衍塞责,互相推诿扯皮。

  五、坚持热情周到为人民服务;反对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

  六、坚持求真务实,说实话,报实情;反对弄虚作假,说假话,图虚名。

  七、坚持严守纪律,准时上班,佩证上岗,接受监督;反对自由散漫,纪律松懈。

  八、坚持海纳百川,在公务活动中讲普通话,规范用语;反对封闭排外,在公务活动中讲方言,粗言俗语。

  本守则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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