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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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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居民用电一户一表改 工程的通告

  【发布单位】81905

  【发布文号】穗府[1999]13号

  【发布日期】1999-02-04

  【生效日期】1999-02-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居民用电一户一表改造工程的通告

(1999年2月4日穗府〔1999〕13号)  为改善居民用电条件,杜绝火灾隐患,我市全面实施居民用电一户一表改造工程。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市区内凡未实行居民用电一户一表的,均纳入改造范围。改造后每一用户可获得满足其安全用电所需的4千瓦用电负荷。

 二、一户一表改造工程由广州电力工业局负责全面规划和实施,改造工程在2001年6月底前按质按量完成。

 三、改造资金由居民用户、政府和电力部门共同承担。实施改造的每一用户交纳500元,其余资金由政府和电力部门解决。生活确有困难的用户,经核实可减免收费,具体减免办法由电力部门制定。

  对无正当理由不交费的用户,电力部门可先行发出限期缴费通知,在限期内仍不交费的,电力部门可采取措施限制用电负荷。

 四、居民交纳的改造资金全部存入居民用电改造工程资金专户,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五、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管理,做到安全文明施工,减少对住户的影响。

 六、居民用电进行一户一表改造的同时,用户应根据自身用电负荷的实际情况,相应进行室内供电线路、装置的更新改造,以消除不安全用电因素及电气火灾隐患。

 七、用户和业主应服从电力部门的统一改造安排,配合施工。凡刁难、阻挠施工人员实施改造工程或破坏改造工程、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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