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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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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信息化办公室关于 强深圳市通信管道管理的通知

  【发布单位】深圳市

  【发布文号】深信办发〔2002〕51号

  【发布日期】2002-05-14

  【生效日期】2002-05-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深圳市信息化办公室关于加强深圳市通信管道管理的通知

(深信办发〔2002〕51号)

(2002年5月14日)

  随着我市通信业的迅速发展,各网络运营商对通信管道提出了更大的需求。为解决通信管道使用的突出问题,根据市政府有关会议精神,我市通信管道管理暂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下列单位可以申请使用通信管道:

  (一)持有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二)部队国防通信建设、深圳电视台、深圳海关等专网的建设单位;

  (三)经市政府批准的专项工程建设单位。

  二、我市通信管道的使用,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单位向我办提出通信管道使用申请,填写《深圳市通信管道使用申请表》(下载网址:http://www.sz.gov.cn),并提交法人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文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申请建设项目情况及施工图纸等有关材料。

  (二)由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市信息办、广东电信深圳分公司组成的全市通信管道核查小组,对所申请的通信管道使用路由进行核查。

  (三)根据核查结果,使用市政府产权通信管道的,由我办审查核准后,出具《深圳市政通信管道使用通知书》;使用广东电信深圳分公司产权通信管道的,由我办协调后,出具《深圳市通信管道使用通知书》。

  申请单位应持上述通知书向产权所属的通信管道管理公司办理有关使用手续。通信管道管理公司应当为申请单位办理有关使用手续。

  (四)通信管道管理公司应当在通信管道使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通信管道使用的有关材料报送我办备案。

  因通信线路故障需要在通信管道上进行维修作业的,必须在维修作业以前向我办报告,并报送维修线路所经通信管道的路由示意图等有关材料。

  经我办检查核实,在市政通信管道上维修作业的由我办审查核准;在广东电信深圳分公司通信管道上维修作业的由我办协调后,方可施工。施工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办报告。

  三、我市通信管道实行有偿使用的原则,有关收费标准按照国家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资费标准,并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办理:

  (一)使用市政通信管道的,申请单位必须与市政通信管道管理公司签订《使用深圳市政通信管道交费承诺书》,按信息产业部颁发资费标准的25%缴纳预付款,领取《深圳市政通信管道施工许可证》等。

  (二)使用广东电信深圳分公司通信管道的,到广东电信深圳分公司所属通信管道管理公司办理相关手续,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四、不按上述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擅自使用通信管道的,除责令拆除外,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通信管道的维护仍维持现行办法。待深圳市政通信管道运营公司成立后,另行商定通信管道的维护办法。

  六、在《深圳市通信管道管理规定》出台以前,除与新建市政道路配套的通信管道、已有的通信管道用完需扩建的通信管道以及市政府专项工程的通信管道外,不再批建新的通信管道。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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