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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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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对外经济贸易部、海关总署《关于从国外引进技术享受减免税证明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81905

  【发布文号】穗府[1985]12号

  【发布日期】1985-01-24

  【生效日期】1985-01-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对外经济贸易部、海关总署

《关于从国外引进技术享受减免税证明问题的通知》

(1985年1月24日穗府〔1985〕1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对外经济贸易部、海关总署《关于从国外引进技术享受减免税证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我市有关办理减免证明的工作,由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主办。企业技术改造需从国外引进技术设备,凡符合文件规定的,可持批准文件和引进技术合同到市外经贸委办理“技术引进合同减免税的证明”。

                         一九八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关于从国外引进技术享受减免税证明问题的通知

  因贸易外汇内部结算价与中国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已基本一致,中国银行等八个部门以(84)银发字第252号文联合通知。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停止试行贸易外汇内部结算价。据此,由原国家进出口委、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的(81)进出引字第046号文已失效。为了鼓励引进技术,现对企业技术改造中从国外引进技术和机器设备实行减免税诉证明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企业技术改造中以引进技术为内容的许可证贸易合同、合作生产合同、顾问咨询合同和其它技术服务合同。均可按财政部、海关总署(83)财税字第30号和海关总署、财政部、国家经委(84)署税字第34号两个文件的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关税和产品税(或增值税)手续。

 二、属于限额以上的引进技术合同,海关凭对外经济贸易部技术进出口局出具的关于技术引进合同减免税的证明函件(格式见附件),办理减免税手续。

 三、属于限额以下的引进技术合同。海关凭省、自治区、直辖市(包括经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批准进行经济体制综合改革、享受省一级经济管理权限的城市)经贸厅(委、局)出具的关于技术引进合同减免税的证明函件(格式见附件),办理减免税手续。

 附件:减免进口关税证明函件格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附件:      关于技术引进合同减免税的证明

                           穗外经贸技字第 号

  海关:

    中国               公司与    国

  公司为                签定的《

  合同》[合同号:                     ]供应的技术资料、样品(机)及随附的仪器设备,请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83)财税字第30号文规定,减免进口关税和产品税(或增殖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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