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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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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区内对五种车辆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单位】81911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2-08-13

  【生效日期】1992-08-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区内对五种车辆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2年8月13日珠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近期,在我市市区范围内(以香洲为中心,东至港湾大道的鸡公山加油站,南至拱北的国防公路检查站,西至前山南湾大道的金鸡路口,北至广珠公路的上冲花坛)的路段出现了不少三轮机动车、拖拉机(包括手扶机)、摩托车(包括二、三轮摩托车)、脚踏三轮车及自行车从事营运性搭客或运载沙石土等。这些车辆中,有的噪声大、废气多、污染环境,有的车速慢占路面,严重影响了市区交通秩序和市容卫生,群众对此反应强烈。为了保证市区交通安全畅通和市容整洁卫生,对三轮机动车等五种车辆特作如下管理规定:

 一、三轮机动车、拖拉机、脚踏三轮车不准在市区内行驶。

 二、摩托车、自行车不准在市区内进行营运性搭客运货,摩托车搭人不准侧坐。自行车在市区内不准搭人,不准在道路两旁逆行。

 三、不准驾驶安装机械动力装置的自行车。

  以上三条规定,如有违者,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按章处理。

 四、本通告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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