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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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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扶贫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81902

  【发布文号】粤府[1996]46号

  【发布日期】1996-05-30

  【生效日期】1996-05-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扶贫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府[1996]46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扶贫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五月三十日

             广东省扶贫基金管理办法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山区加快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粤发[1996]5号)精神,为促进我省山区、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缓解其资金不足的困难,特设立广东省扶贫基金(下称省扶贫基金)并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使用范围

  省扶贫基金只限于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山区县及所在市使用,重点扶持16个特困县兴办的资金周转快、经济效益好、确有偿还能力的开发性农业和资源加工型项目,以及造血型的骨干企业。

 二、使用原则

  (一)坚持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优先投放能带动当地发展商品生产的开发性农业和资源型工业,以及沿海市与特困县开展优势互补的合作项目。

  (二)省扶贫基金实行有偿使用,并坚持借款自愿、有偿投放、到期归还、滚动使用的原则。使用省扶贫基金的项目,必须具备一定数额的自有资本金。

  (三)省扶贫基金借款期限一般为1-2年,最长不超过3年。

 三、基金管理

  (一)成立省扶贫基金管理委员会,欧广源副省长兼任委员会主任,有关单位指定一位负责同志为委员,其办公室设在省扶贫办,指派专职人员组成。其职责是负责使用扶贫基金项目的筛选、论证、初审和检查验收工作,以及日常的建档管理等工作,并每年写出工作总结上报管委会。各有关市、县也要参照省的做法,在市、县山区办(或扶贫办)内设立相应的办事机构。

  (二)使用扶贫基金申报办法:

  1.申请使用省扶贫基金,应由使用单位向所在县山区办(或扶贫办)提出申请,经县、市山区办(或扶贫办)和财政局共同审核后联合逐级上报。

  2.项目的建设审批手续,按基建、技改程序办理。在建项目,提出申请时应提交项目建设批准文件、可行性报告及项目在建情况、资金筹措情况;新建项目,应提交项目立项批准文件、项目建议书及自有资金筹措方案。

  (三)项目经省扶贫基金管委会办公室与省财政厅共同审查提出意见,联合上报省政府批准后,由省财政厅通知地级市财政局办理借款手续,资金实行省对地级市、地级市对县统借统还。

  (四)省扶贫基金由省财政厅设立专户存储、专帐管理,由省财政厅负责基金的发放和回收。

  (五)基金使用单位必须按规定交纳占用费,占用费按年度计算收取,各市借用省扶贫基金的年占用费率为5%。占用费收入除按规定用于补充必需的业务费外,其余部分用于增加扶贫基金本金。

  (六)为保证省扶贫基金不流失并正常发挥作用,有关市财政局未按期缴纳占用费和归还本金时,由省财政厅在应拨给有关市的上级补助款中扣还。

 四、检查监督

  (一)省扶贫办和省财政厅要对批准使用扶贫基金的项目进行检查,必要时会同审计部门进行财务审计,如发现违反财经法规制度的,要严肃处理。

  (二)项目承办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计划组织实施,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有关市、县山区办(或扶贫办)和财政部门对批准的扶贫项目,必须实行全过程的检查监督,如发现不按规定使用资金,财政部门应及时予以纠正,并停止拨款,以保证资金专款专用。

  (三)凡使用省扶贫基金的单位必须每年将资金使用情况书面报告省扶贫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和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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