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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清算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发布单位】81907

  【发布文号】深圳市人大常务委员会第5号

  【发布日期】2000-10-24

  【生效日期】2000-10-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号)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清算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经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00年10月24日通过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0年十月二十四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清算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2000年10月24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关于〈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清算条例〉第十四条有关条款的议案》,解释如下: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清算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投资人”,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等投资者,也应当包括经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或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确认的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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