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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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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深圳市国税局等单位关于在我市开展对 油机安装税控装置有关问题请示的通知

  【发布单位】81908

  【发布文号】深府办[2000]37号

  【发布日期】2000-04-19

  【生效日期】2000-04-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深圳市国税局等单位

关于在我市开展对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有关问题请示的通知

(2000年4月19日深府办〔2000〕3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在我市开展对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有关问题的请示》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在我市开展对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有关问题的请示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000年三月二十二日)

市政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生产使用税控加油机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0号)精神,我们拟对我市现有加油站加油机全面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为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提出如下意见:

 一、从现在开始对全市所有加油站加油机全面安装税控装置,到今年10月底全部安装完毕。今后需要更新的加油机必须用税控加油机来取代。

 二、安装税控装置的组织实施及以后的日常工作,由市国税局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负责,市公安消防局等各相关部门应予大力支持。安装人员的培训、机器安装及售后服务由税控装置生产企业或其代理商负责。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选用税控装置遵循以下原则:

  (一)产品要具备“三证”,即《税控功能合格证》、《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和《防爆合格证》;

  (二)生产企业或其代理商具有雄厚的技术条件,能按时完成安装任务,具有良好的售后服务;

  (三)为利于有序的竞争,又便于今后的管理和服务,可选择两家企业的产品进入我市。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税发〔1999〕110号文件精神,加油站购买税控装置的费用可在所得税前扣除;加油站是一般纳税人的,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款可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各加油站要积极配合安装工作,凡未按规定加装税控装置和使用税控加油机的,由税务机关对加油机实施查封,停止其使用。

 五、各有关新闻单位应积极配合安装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使全社会认识推广使用加油机税控装置的重要意义,为安装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税控装置安装完毕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安排,从同一时间起统一使用税控装置的计量数据对加油站实行查帐征税。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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