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ianLII [Home] [Databases] [WorldLII] [Search] [Feedback]

广东省地方法规

You are here:  AsianLII >> Databases >> 广东省地方法规 >> 广东省国营企业招用工人实施细则

[Database Search] [Name Search] [Noteup] [Help]

广东省国营企业招用工人实施细则

  【发布单位】819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6-09-27

  【生效日期】1986-10-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东省国营企业招用工人实施细则

(一九八六年九月二十七日广东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招用常年性生产岗位的工人,必须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内,有当年增人指标或减员的缺额。任何单位均不得在计划外招收工人。

 第三条 企业招用工人,应当制定招工简章,其内容应包括招工名额、工种;招收对象、条件和地点;报名时间;考核方法;录用后的合同期限、工资福利待遇等。招工简章经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招工单位公布。

 第四条 从农村招用工人(包括招用征地农民),男性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五周岁,女性一般不得超过三十周岁。

 第五条 企业招用工人,严禁招用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

 第六条 企业招用工人,应先在各种经职业技术培训的人员中招收,工种、专业对口的,经用工单位技能考核合格,免予文化考核;从其他待业人员中招用从事技术性工作的工人,用工单位必须先进行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才予录用。

 第七条 企业招用工人,应根据生产、工作需要提出招工计划,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下达,确定招工地点并指导招收。招工考核由用工单位组织,确有困难的,由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用工单位共同组织。

 第八条 企业录用工人,必须填写《录用合同制工人登记表》和花名册,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按照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和《广东省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第九条 企业从农村招用工人,凡需要迁转户、粮关系的,必须报省劳动局审批,公安、粮食部门凭省劳动局《农村招收工人录用通知书》办理入户和粮食供应手续;不迁转户、粮关系的,报所在市、县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 企业需要从异地城镇招收工人时,跨省的,经所在市、县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省劳动局审批;跨市(地)、县的,分别由所在的市(地)、县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企业招用工人,必须严格按照《暂行规定》和本实施细则执行。用工单位违反规定招工,必须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招工对象弄虚作假而被录用的,一经发现,立即清退,并给予处罚;待业人员取消一年招工考试资格,待业职工取消其待业救济待遇。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招用工人,比照《暂行规定》和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三条 各市(地)可根据《暂行规定》和本实施细则制定补充办法,并报省劳动局备案。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AsianLII: Copyright Policy | Disclaimers | Privacy Policy | Feedback
URL: http://www.asianlii.org/chi/cn/legis/gd/laws/c63f654fea7bd983830107fd77d204b4ac559c9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