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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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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超计划生育外来人员的通知

  【发布单位】81908

  【发布文号】深府办[1996]80号

  【发布日期】1996-09-15

  【生效日期】1996-09-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超计划生育外来人员的通知

(1996年9月15日深府办〔1996〕8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驻深局以上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净化我市人口环境,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发展,针对我市外来人员超计划生育比较严重的情况,市政府决定对超计划生育的外来人员进行清理。通知如下:

 一、清理对象

  (一)按照外来人员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政策,1985年1月1日至1990年12月31日期间超生两个或两个以上小孩的,1991年1月1日以后超生一个或一个以上小孩的,包括在户籍所在地或在我市受过处罚或未受过处罚的。

  (二)瞒报超生情况的。

  (三)不服从我市计划生育管理的。

 二、清理工作实施办法

  (一)加强领导。清理工作由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主要领导总负责,市、区、镇(街道办事处)分别成立清理超计划生育外来人员临时领导小组,同时抽调计生、公安、工商、城管、房管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本辖区日常清理工作。市政府清理超计划生育外来人员临时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清理办)设在市计生办。

  (二)抓好试点。清理超计划生育外来人员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区在今年秋季计生集中服务行动中,应先选择一两个镇(街道办事处)做试点,重点清理有相对稳定居所的超计划生育暂住人员,取得经验后再全面推开。

  (三)各单位在清理超计划生育外来人员工作中,要广泛宣传国家、省、市的有关计划生育政策,做好被清理对象的思想工作,要防止简单粗暴态度,同时注意安全。

  (四)各级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在清理超计划生育外来人员临时领导小组的统一协调下,对被查出的清理对象,公安部门要收回暂住证,工商部门要注销营业执照,劳动部门要收回劳动手册,房管部门要停租住房和商铺,并在15天内将清理对象清出我市。

  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投入足够力量,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清理情况和进度要及时向市清理办反映,由市清理办向市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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