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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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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执行《广州市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布单位】81905

  【发布文号】穗府办[1996]31号

  【发布日期】1996-03-21

  【生效日期】1996-03-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执行《广州市农村居民

住宅建设用地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穗府办[1996]31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州市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暂行规定》(穗府[1995]82号),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本市市区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实行市、区、镇三级管理。

  (一)白云区的竹料、良田、钟落潭、九佛、罗岗、神山、雅瑶镇行政区域内,使用村内原有宅基地、自然村内的空闲地,或者荒山、荒坡地建住宅的,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意见,镇国土所审核后,报镇人民政府批准。使用耕地0.2公顷(3亩)以下,其他土地0.666公顷(10亩)以下建住宅的,由村民委员会统一办理,经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由区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审核,报区人民政府批准,抄送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备案。使用耕地0.2公顷(3亩)以上、其他土地0.666公顷(10亩)以上的,由区、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除上述白云区7个镇外,各区所属镇(含有农村的街道)范围内,农村居民使用村内原有宅基地、自然村内的空闲地建住宅的,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意见,镇国土所审核后,报镇人民政府批准;使用耕地或其他土地建住宅的,由村民委员会统一办理,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经镇人民政府、区、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核发批准文件。

  (三)对由村民委员会统一申请办理,经区、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成片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由农村居民提出用地申请,村民委员会提出意见,镇国土所审核报镇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抄送区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备案。

  (四)经批准使用的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必须领取《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批准书》后,方可使用。

  《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批准书》统一由区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根据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的批准文件核发。

 二、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的使用人因举家迁出,需转让房屋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转让人持《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批准书》、房屋报建的批准文件到所在地区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申请房地产权登记,领取使用集体土地的房地产权。

  (二)转让双方当事人向村民委员会申请变更土地使用人,经村民委员会同意报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到市房地产交易部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

  (三)受让人不具备申请农村居民住宅用地条件的,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前,还须依法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按《广州市土地管理规定》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三、对《广州市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前,区人民政府颁发给农村居民的宅基地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广州市土地管理规定》及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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