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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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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粮食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广东省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2-07-26

  【生效日期】2002-07-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粮食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粮食工作考评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广东省粮食工作考评办法

  为进一步落实和完善粮食工作各级政府负责制,确保粮食安全,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通知》(粤府〔2001〕83号)要求,特制定本考评办法。

  一、考评对象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市人民政府。

  二、考评内容

  (一)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实绩;��

  (二)粮食储备规模完成实绩;

  (三)粮食风险基金规模到位实绩;

  (四)粮食总量平衡完成情况(本地收购指导计划、省外采购和进口)。��

  由省计委(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在每年年初提出当年粮食工作考评指标方案,报省政府审定后作为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下达各市执行。

  三、考评标准

  (一)达标标准。

  1.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实绩按国土资源部门会农业、统计部门逐级核实的数据考评,要求全面完成确保全省不低于1750万吨年粮食生产能力的保护面积,且不得出现改作非农用地、改挖鱼塘或改种生产周期3年以上的经济作物的情况。

  2.粮食储备规模完成实绩按粮食系统地方专项储备粮报表反映的库存实绩考评,鉴于正常轮换因素,以当年12个月报表反映的库存数平均计算,平均库存实绩必须达到省下达储备规模减去轮换数量计划和轮换进出库的时间间隔(限3个月内)后的平均库存数量:考评实绩= (省下达储备规模×12个月-轮换数量计划×实际轮换进出库月数)÷12个月。��

  3.粮食风险基金规模到位实绩按农发行系统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统计表的到位额考评,粮食风险基金必须在同级财政预算中足额安排。

  4.粮食总量平衡完成情况按粮食系统调查推算上报数并参考粮食购销报表统计数进行考评,并确保当地当年粮食供求平衡、粮价平稳、粮源充足,没出现断供断档、抢购粮食和粮价暴涨等现象。

  (二)考评等级。

  1.达标。四项考评指标符合达标标准,评为“广东省粮食工作达标市”。

  2.批评。四项考评指标中有一项不达标的,给予批评。

  3.警告。四项考评指标中有两项以上不达标的,给予警告。

  四、考评程序

  (一)总结上报。

  年度结束后,各市政府于每年1月底前就上一年度落实粮食工作各级政府负责制情况写出书面总结报告,并填制《广东省粮食工作考评指标完成情况表》报省计委。��

  (二)审核评定。��

  在各市上报材料完成后,由省计委(粮食局)牵头,会同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农业厅、统计局、人事厅和省农发行等有关部门审核、考评,提出粮食工作达标市和给予批评、警告的市名单,报省政府审批后通报各地、各有关单位。

  五、考评奖惩和责任

  (一)奖惩。��

  1.当年奖惩。��

  对被评为广东省粮食工作达标的市,颁发奖金20万元;考评结果属批评的市,由省政府在内部通报批评;考评结果属警告的市,由省政府给予警告,公开通报批评。

  2.表彰。

  省政府每3年表彰一次。

  连续3年达标者,由省政府发给奖杯1座,对市长和分管计划、粮食、国土资源、农业、财政的副市长给予通报表扬,并发给荣誉证书和一次性奖金3000元;

  因遭受不可抗拒自然灾害而影响的考评,由各市政府提出申请,经省计委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农业厅、气象局、三防办等有关单位核准,报省政府同意后,可不列入考评。

  (二)责任。

  各市政府要将省确定的考评指标逐级下达,其中,储备规模、风险基金规模、总量平衡指标下达到县,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要层层分解到村民委员会。各地填报考评指标完成情况要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对有虚报、瞒报行为的,省政府将进行严肃批评和处理。

  粮食工作各级政府负责制考评的组织实施和检查(或抽查)工作,由省计委牵头组织有关单位负责落实。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行。经商省委办公厅同意,原《广东省粮食工作考评办法》(粤办发〔1999〕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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