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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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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人民政府廉政、勤政、简政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布单位】81905

  【发布文号】穗府[1995]137号

  【发布日期】1995-11-29

  【生效日期】1995-11-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州市人民政府廉政、勤政、简政补充规定的通知

(穗府〔1995〕137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党风廉政建设十五项基本制度的通知》(穗办〔1995〕27号)精神,以廉洁、务实、高效的新姿态完成广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九个五年计划,现结合市政府机关实际,围绕廉政、勤政、简政三个方面内容,制定以下补充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廉政

  (一)严格掌握用公款请客接待的标准。对内对外的接待工作,要本着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原则,不摆阔气,不搞铺张浪费。对上级领导和机关工作人员的接待要严格按现行标准执行;市属范围内各级政府机关部门对内接待工作,原则上安排工作餐,不准上高级宾馆就餐。以市政府名义举办的酒会或宴请,原则上以自助餐的形式进行;对外事活动的港澳知名人士的接待标准要适度掌握。

  (二)严格遵守《广州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保持廉洁的规定》。重申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八不准”: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等场所的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准接受礼金和有价证券;不准利用职权或公款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不准到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事业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不准接受下属单位赠送的信用卡;不准利用职权占用企业和下属单位的钱物;不准经商办企业;不准借用公款供个人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

  (三)进一步落实公开办事制度。政府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开政务活动的办法》,对照有关条款逐条抓好落实。今年底前,应将本机关部门的办事制度和廉政制度,在接待室、值班室和办公室内张贴、悬挂;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的政务活动,可以文件、信息、内部刊物的形式,经批准后扩大发行,让非当事机关、部门、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和监督检查。

 二、努力勤政

  (一)严格履行岗位责任制。政府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工作责任制,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和市政府交办的任务,具体工作任务和责任要落实到人。实行5天工作制后,机关必须在工作时间内干满点,加快工作节奏,提高工作质量,能当天办的事情不推到明天办,能自己办的事情不推给人家办。不能把每周星期五当作周末,提前下班或组织其他活动。要加强对星期五下午工作的检查,并通报检查情况。要健全机关值班制度,政府机关各部门在公休日要安排领导和干部值班,及时处理发生的各种情况和问题。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于1993年11月21日修订并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使公文处理工作高质、高效,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三)切实加快机关办公自动化建设步伐。机关办公、起草文电、上传下达要逐步以微机和有关现代工作手段取代手工操作,减轻劳动强度,提高办事效率。政府各委办局均应建立微机室,主要处(室)均应配备微机终端设备。局一级行政单位均须与市政府办公决策服务中心控制室联网,凡呈送市政府的请示、报告和书面材料等应打印上报。政府机关要有三分之二人员学会微机操作使用,能使用微机起草文电、编辑文件,并把微机操作使用作为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一项内容。

 三、大力简政

  (一)要大力压缩政府领导和机关参加的各种剪彩、奠基、周年纪念、公司成立庆典等活动。市属各部门工作会议、业务会议,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工作例会,原则上不安排市政府领导同志参加。需要市政府领导出席的新闻发布、表彰颁奖、接受捐赠、外事接待及一些重大的人事任免活动,由市政府办公厅统一安排。开辟市政府大门为礼仪场所,原则上每周星期三、五上午8时至9时30分,集中在市政府大门举行。礼仪活动不设主席台和椅子,与会人员一律站立出席。活动内容、形式要从简,不发纪念品,时间一般不超过40分钟。

  (二)科学合理安排会议和公务活动。市政府组织的会议、活动,市政府领导的公务活动,送交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的请柬等,由市政府办公厅统一安排。全市性业务会议由主办单位负责会务工作。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两次,一般定于星期五上午召开;市长办公会议,市人民政府工作会议,区、县级市长会议,召开的次数也要从严掌握,视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各种会议要有重点、有准备,议而有决。要避免内容重复,限制发言时间,开短会。

 四、奖励和处罚

  (一)对认真执行本规定,廉政、勤政、简政方面做得好的单位和部门,由市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二)凡对本规定借故拖延不执行,或者执行流于形式,违反公文处理制度、会议制度和办事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和领导的行政责任。

 五、附则

  (一)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级政府机关。其它行政机关和社会公益事务部门可结合本单位实际作出具体规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二)本规定由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三)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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