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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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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办理失业员工退休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81908

  【发布文号】深府办[1996]40号

  【发布日期】1996-05-11

  【生效日期】1996-05-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办理失业员工退休问题的通知

(深府办(1996)40号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一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驻深局以上单位:

  为了妥善解决企业转制改革过程中失业员工的到龄退休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员工失业应按规定到劳动部门进行失业备案登记。失业期间到龄退休者,由劳动部门负责其退休申报手续。

 二、按照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且符合我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由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负责其退休的审批,并核定养老保险待遇。

 三、失业员工经批准退休后,日常服务管理工作暂时由市总工会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负责。

 四、严格执行有关就业政策,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各有关部门的共同责任。劳动部门要严格审查待业人员的资格和条件,把好失业员工的备案登记关;用人单位不能随意把年龄偏大的员工推向社会或无理终止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要按照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严格审批手续。

  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认真研究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妥善解决好企业员工的失业、养老等问题,促进社会的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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