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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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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牲畜 宰和肉品流通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发布单位】81905

  【发布文号】穗府[2002]2号

  【发布日期】2001-12-27

  【生效日期】2001-12-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牲畜屠宰和

肉品流通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穗府〔2002〕2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深化牲畜屠宰和肉品流通管理体制改革,整顿和规范肉品流通市场秩序,是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牲畜屠宰管理方针,保障市民群众肉食卫生的迫切需要;也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商品流通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现结合我市牲畜定点屠宰和肉品流通的实际,提出如下改革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国家有关牲畜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和加强肉品卫生监督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工作部署,根据我市牲畜屠宰和肉品流通渠道通实际,深化我市牲畜屠宰和肉品流通管理体制,结合整顿肉品流通市场秩序,理顺营销关系,优化市场环境,规范经营行为,强化依法管理,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定点屠宰及肉品流通机制,确保人民群众肉食卫生。

 二、工作目标。

  通过改革与整顿,建立健全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定点屠宰企业生产运营和肉品流通经营规范的良性发展机制;建立健全肉品市场秩序规范与建制管理相统一,打击违法经营与保护守法经营相结合,确保人民群众肉食卫生的肉类流通市场管理体系。

 三、改革的范围。

  深化牲畜屠宰和肉品流通管理体制的具体实施范围包括:越秀、东山、荔湾、海珠、白云、天河、芳村、黄埔区(含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四、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深化屠宰管理体制改革,强化定点屠宰厂(场)管理。一是调整定点屠宰厂(场)规划设置申办政策。对具备政府屠宰管理法规规定相关条件的企业,经市商业、规划、国土、环保、卫生、农业等有关管理部门按建办程序论证,硬件和软件设施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报经省政府批准规划,取得有关证照,可按规范开设屠宰厂(场),从事牲畜屠宰经营。所有屠宰厂(场)的生产经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二是商业、卫生、环保、农业、工商、规划、公安等有关职能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对市区范围内现有定点屠宰厂(场)的生产加工、检疫检验、环保治理、卫生设施和肉品保鲜及专业运输等经营条件,进行全面的严格检查监督。鼓励生产、防疫、卫生、环保等硬件和软件符合国家标准的定点屠宰企业参与屠宰加工行业及其肉品上市的市场竞争。达不到标准的,要责令其停业限期整顿,经过整顿仍不合格的,由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屠宰经营资格。

  (二)加快肉品流通经营体制改革,进一步搞活流通。根据“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管理方针,政府重点抓住定点屠宰肉品检疫检验卫生,包括屠宰生产和肉品运输的卫生标准化、规范化等关键的中心环节的监督管理。对牲畜(猪、牛、羊)及其肉品的购销实行公平竞争,取消过去定点屠宰加工生产企业之间、肉品批发商与零售商之间的指定对口供应配送规定,取消原规定的总肉批发环节和低价统收下杂政策,实行代宰制度,让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自主选择定点加工和代宰方式。肉品运输要采用市统一标准的运输专用车辆。通过建立卫生肉品专业运输,以及市场验证准入制度,不断完善规范市场秩序。

  (三)规范肉类零售市场的经营和管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整顿和规范肉菜、农贸市场、超级商场等肉品交易市场经济秩序的规则,检查各类经营肉品市场的规范标准条件,加强对开办、经营市场业主的行政监督。加强对零售肉档(店、点)业户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全面审查肉品零售业办领《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经营资格,根据市场供求实际核定肉档设置。建立使用肉品卫生合格上市凭证和货证相符等管理制度,依法查处销售无有效肉检证或其他非法肉品的违法经营行为,依法查处屠宰行业和肉类交易市场欺行霸市及其他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对违规违法经营者,须视其情节的轻重,依法处罚,直到取消其经营肉品资格。商业、工商、卫生等职能部门要建立屠宰行业生产供应与肉类经营业户经营行为存档记录的电脑网络。把流通市场肉品卫生管理作为完善商品交易市场管理的切入点,逐项健全有关“菜篮子”各类商品流通市场的经营规范管理制度。

  (四)健全对餐饮食肆、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食堂、肉食品加工企业(以下均简称为“用肉单位”)采购、使用(经营)肉品的管理。卫生部门要依法制定有关采购和使用肉品原料的监管规则,全面负责加强对用肉单位采购和使用的肉品验证制度的监督检查,负责生产和流通中肉品的违禁药物或有害物质残留含量的检测。依法查处购进、经营违法肉品的行为。建立分割肉品供应资格审验制度和“购肉登记”制度。凡向本市用肉单位供应肉品的经营企业或个体从业者,必须办理卫生许可证和工商登记注册。用肉单位必须采购具有经营分割肉品供应证照企业(户)提供的卫生合格肉品。政府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有关经营者资格证照的核查,严格执行外来肉复检制度,需要进入本市销售的外地县(市)肉品,必须经市动检、卫生、工商、商业等有关部门联合指定的肉品检验机构复检合格,取得相关证明后方可向零售市场和用肉单位销售。

  (五)建立对牲畜及其肉品违禁药物或有害物质残留含量的检测制度。动物防疫监督部门要对本市范围内的牲畜产区和进入本市屠宰的牲畜货源,设立定点检测,加强抽检,监控源头,堵截含有违禁药物或有害物质残留的牲畜进入屠宰生产及后续的流通领域;卫生行政监督部门要负责对定点屠宰企业和流通市场的肉品,进行随机抽查检测和监督;定点屠宰企业要按照国际认证标准“HACCP”体系,建立及时检测系统;对牲畜及其肉品含违禁药物或有害物质残留要制定规章立法监管。技监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有关检测标准。

  (六)明确定点屠宰和肉品流通管理行政执法职责的分工。全市牲畜屠宰和肉品流通管理行政执法,要以各区为基础,充分发挥区一级政府统一部署、统筹调度、综合运用区内行政管理力量治理规范肉类市场的作用。落实层级管理责任,各区政府要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肉品卫生保障措施;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委会要负责做好辖区内自办市场依法注册与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和清理违法屠宰点的工作;加强整顿和规范辖区内肉品流通市场秩序。

  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定点屠宰和肉品流通行业政策,统筹协调屠宰管理执法行动,监督涉及屠宰管理的行政执法,监管定点屠宰企业规范生产。各区(县级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屠宰管理法规所规定的职能,按照同级政府的有关工作部署,负责辖区屠宰管理的统筹协调及监督有关行政执法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管肉品交易经营;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监管用肉单位的肉品涞源,三个职能部门要分工协作,并会同动检部门通过在牲畜饲养与屠宰加工、肉品贮运与市场销售各个环节,建立健全肉品卫生的安全预防和消费保障体系,严格把好牲畜定点屠宰肉品流通卫生关口。

  兽医动检部门要着重抓好畜牧生产环节的防疫和检测查禁使用含违禁物饲料,努力做好肉品卫生安全的提前防范。加强屠宰环节牲畜及其肉品的检疫与监督;各级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要参与同级政府组织的屠宰管理执法,清拆违法屠宰窝点及清理违法摆卖肉品;公安部门要支持配合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行政执法,公安交警要负责检查处理在城区道路范围内不符合标准的肉品运输车辆。商业、工商等职能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开办牲畜交易批发市场的核准注册及批准营运各个程序的管理。商业、卫生、工商、城管、公安、交通等职能部门要研究制定关于现有牲畜交易批发市场活畜输出流向、进入本市中心城区运输的监管措施,从活畜货源流向等方面加强对违法屠宰牲畜等违法经营行为的遏制。

  (七)屠宰管理执法经费的来源与使用管理。

  要通过落实岗位职责、提高人员素质,稳定执法经费,进一步加强各级屠宰管理行政监督执法队伍的建设。通过改革,调节地方屠宰税收分配方式,将目前屠宰税属屠宰厂(场)所在区固定收入,改为市转移支付收入。即先由市集中,再根据各区经过本市定点屠宰的卫生合格肉品实际上市量进行分配,转移支付给各区,充实各区用于屠宰管理的经费来源。此项措施在2002年市对八区进行新一轮财政体制改革时实行。市(区、县级市)屠宰管理机构的人员及办公经费由同级财政安排解决,实行专款专用管理。

 五、切实加强领导,把深化改革和市场整顿工作落到实处。

  我市定点屠宰和肉品流通管理体制改革已进行了5年,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牲畜屠宰、肉品生产与流通的现状和存在问题,决定了对现行的管理体制和运行秩序必须进一步深化改革与整顿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只有深化改革才能形成冲破障碍、活跃市场的有利环境,改造竞争有序、管理规范、市民受惠的良性循环。这项改革与整顿工作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工作,也是政府的一项民心工程,各级政府要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强化统筹协调。政府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要从大局出发,通力合作,确保改革与整顿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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