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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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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81902

  【发布文号】粤府[1999]14号

  【发布日期】1999-01-29

  【生效日期】1999-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

系统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府〔1999〕14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省地税局、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地税局和省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地方税务机构管理体制问题的通知》(国发〔1997〕34号)的规定,为规范全省地税系统(不含深圳市)的经费管理,建立“统一办法,分级负担,垂直管理”的体制,特制定本办法。

 一、经费核定原则

  (一)遵循税收成本规律的原则。地税系统的经费应随着地税收入的增长而增长。

  (二)适应我省分税分级财政体制的原则。地税系统经费应按分税分级财政体制,体现上级税务机关和地方政府双重管理的原则,由各级财政合理分担。

  (三)体现规范、统一、效能的原则。

 二、经费来源的核定

  地税系统经费分行政经费、征收经费和基建资金三部分分别核定。

  (一)行政经费(含离退休人员经费)实行分级核定,全额上划到省垂直管理的办法。各级地税部门行政经费按1998年本级行政机构经费开支水平(标准)和当年年末编制人数(离退休人员按当年年末实有人数)由各地财政、地税部门共同签章核定,全额上划到省财政。

  医疗保险经费按属地原则由各市县管理。

  (二)征收经费实行与地税部门当年征收本级税费收入总额挂钩,分类核定比例,分级安排的办法。

  市、县(区)级征收经费分四类地区按下列比例核定,分级安排:广州市按4%-6%核定;珠海、汕头、佛山、江门、东莞、中山市按5%-7%核定;湛江、茂名、惠州市按7%-10%核定;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市按8%-12%核定。各市县执行的具体比例,由当地地税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商定,原则上不低于上年的经费水平。

  省级征收经费按现行办法执行。

  地税经费实行垂直管理以后,各级地税系统所需的各项增支经费(如增加人员,提高工资等),由各级地税部门在征收经费中统筹安排解决。

  (三)基建资金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解决。各级地税系统的基建资金应纳入地方政府的基建计划,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安排。

 三、经费安排与监督管理

  (一)行政经费由省财政按上划数,逐月拨给省地税局,省地税局再返拨给各市、县(区)地税局使用。

  (二)征收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按照核定数额列入本级当年财政预算计划作“税务事业费”安排,按月拨给本级地税部门使用,年终清算。

  (三)各项经费应专款专用,按经费来源渠道分别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报表,接受财政、审计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省地税局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会省财政厅制定具体实施管理办法。

 五、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一定3年。

 六、本办法由省地税局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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