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ianLII [Home] [Databases] [WorldLII] [Search] [Feedback]

广东省地方法规

You are here:  AsianLII >> Databases >> 广东省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贩毒、吸毒的暂行规定

[Database Search] [Name Search] [Noteup] [Help]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贩毒、吸毒的暂行规定

  【发布单位】广东省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1-08-07

  【生效日期】1981-08-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贩毒、吸毒的暂行规定

(1981年8月7日广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必须坚决禁止贩毒、吸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政务院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制造、贩卖、运输鸦片、海洛英、吗啡或其他毒品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的规定予以惩处,对于贩毒集团的首要分子,要加重惩处。

  第三条 非法购买或窝藏小量毒品者,除没收毒品外,处行政拘留,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三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送劳动教养,可以并处罚款。

  第四条 对于吸服毒品者,除没收毒品和吸毒工具外,处行政拘留,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屡教不改,或者引诱、教唆他人吸毒的,送劳动教养,可以并处罚款。

  第五条 对于检举揭发、协助拘捕贩毒、吸毒违法犯罪分子有功者,应给予表扬、奖励。

  对于阻碍公安、司法人员查缉贩毒、吸毒活动或包庇、窝藏吸毒违法犯罪分子者,处警告、行政拘留或送劳动教养,可以并处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罚款。对于包庇、窝藏贩毒犯罪分子者,要加重处罚。

  第六条 处行政拘留、罚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程序办理,由县以上公安机关裁决;送劳动教养的,按《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办理;须追究刑事责任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1981年8月18日起施行。


AsianLII: Copyright Policy | Disclaimers | Privacy Policy | Feedback
URL: http://www.asianlii.org/chi/cn/legis/gd/laws/be7660ceb57c65af7f39f660ad50ac0a59f40c3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