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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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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 程(修正稿)

  【发布单位】81909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3-05-20

  【生效日期】1993-05-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

(修正稿)

(1993年5月20日第二届会员大会通过,1993年

8月根据国务院《证券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供证券集中交易场所、创造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环境。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证券事业的发展,特设立本所。

 第二条 本所为会员制、非盈利性的事业法人。名称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 本所由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管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监管。

 第四条 本所办公地点及集中交易市场设在深圳经济特区。

             第二章 注册资本

 第五条 本所注册资金为一千万元人民币。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所办理下列业务:

  (1)提供证券集中交易的场所和设施;

  (2)制定有关证券交易的规则;

  (3)审核批准证券的上市申请;

  (4)对证券交易市场进行监管;

  (5)对上市公司及会员进行监管;

  (6)办理或委托办理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交割、上市证券的过户及集中保管;

  (7)提供证券市场的信息服务;

  (8)国家证券管理部门许可或委托的其他业务。

              第四章 会员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法人,向本所提出申请,经本所理事会批准后,可成为本所会员。

  (1)经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行批准设立,具有经营证券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

  (2)资本金或证券业务营运资金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组织机构、业务人员及其他方面符合本所规定的条件;

  (4)承认本所章程、交纳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会员席位费。

 第八条 本所会员具有以下权利:

  (1)参加会员大会;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本所事务的提议与表决权;

  (4)参加场内交易,享受本所提供的服务;

  (5)对本所事务和其他会员的活动进行监督;

  (6)转让会员席位。

 第九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所章程,自觉执行本所的决议和各项规章制度;

  (2)维护本所的利益,共同促进交易市场的稳定与繁荣;

  (3)按规定交纳各项经费和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4)接受本所对上市证券集中交易业务有关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对不履行义务的会员,本所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1)罚款;

  (2)书面通报;

  (3)暂停参加场内交易;

  (4)开除会籍。

  前项开除会籍的处分须经本所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五章 会员大会

 第十一条 会员大会是本所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在每会计年度结束后半年内召开一次,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召开会员大会特别会议。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制定、修改或废除本所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监察委员会成员;

  (3)审议理事会和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4)审议本所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5)其他必须由会员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主席由理事长担任。理事长缺席时,由副理事长担任。

 第十五条 会员向会同大会提交议案,至少需五名会员联名提出方可付诸审议。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其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过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后方为有效。表决采取无记名方式,每一会员一票。

              第六章 理事会

 第十七条 本所设理事会,必要时可设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为本所的决策机构,向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本所理事会不少于七人,其中非会员理事人数应当不少于理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会员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非会员理事由市政府会同中国证监会提名,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 本所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一至二人,必要时设常务理事若干人。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由市政府会同中国证监会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报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证券委)备案。

 第二十条 理事会职责如下:

  (1)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2)审计、修改本所业务规则;

  (3)聘任总经理和根据总经理提名聘任副总经理;

  (4)根据总经理提议,批准新会员加入本所的申请;

  (5)审定总经理提交的工作计划;

  (6)审定总经理提出的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7)审定对会员开除会籍的处分;

  (8)根据需要决定专门委员会、若干职能部门的设置与撤并;

  (9)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办理会员大会交付的事项和处理理事会日常事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 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理事长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由副理事长代其履行职责。或者由理事长指定的常务理事代其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常务理事会可不定期地举行,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遇特殊情况,由理事长决定召开理事会特别会议。理事会决议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成员表决通过后方可生效。

              第七章 总经理

 第二十三条 本所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一至三人,总经理、副总经理任期三年。总经理由市政府会同中国证监会提名,由理事会聘任,报国务院证券委备案。总经理为理事会当然理事。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理事会聘任,报市政府会同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在理事会领导下负责本所的日常管理工作,为本所法定代表人,其职责如下:

  (1)组织实施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2)主持本所的日常业务和行政工作;

  (3)提名副总经理候选人和聘任本所部门负责人;

  (4)在理事会授权范围内代表本所对外处理有关事务。总经理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总经理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其履行职责。

 第二十五条 本所根据业务需要,设立若干职能部门,由总经理总提议报理事会通过。

             第八章 上市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下设上市委员会,其职责是:

  (1)审批证券的上市;

  (2)拟订上市规则和提出修改上市规则的建议;

  本所上市审核部门为上市委员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七条 上市委员会由十三名委员组成,其人员构成是:

  (1)律师、注册会计师、本地会员和外地会员代表各两人,由理事会聘任,报市政府和中国证监会备案;

  (2)中国证监会和市政府授权机构各委派一人;

  (3)本所理事长、总经理;

  (4)本所其他理事一人。

 第二十八条 上市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由本届上市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在委员中推选。

 第二十九条 上市委员会会议由主席召集和主持。会议法定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后方为有效。主席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主席代其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上市委员会除由理事长、总经理担任的委员外,其他委员每年更换三分之一。

             第九章 监察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下设监察委员会,其职责是;

  (1)监察理事、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情况;

  (2)监察理事、正副总经理及其他工作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章程、规则的情况;

  (3)监察证券交易所财务状况。

  本所制定的监察委员会规则,报市政府会同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报国务院证券委备案。

 第三十二条 监察委员会由九名委员组成,其人员构成是:

  (1)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会员二人,外地会员四人,由证券交易所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2)律师、注册会计师各一名,由证券交易所理事会提名,会员大会通过;

  (3)理事会选举理事一名担任监察委员会主席。

 第三十三条 监察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二人。

 第三十四条 监察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其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委员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方可生效。监察委员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主席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主席或由主席指定一名委员代其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 监察委员会有权对职责范围内的有关监察事项进行调查,并依照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章程、规则的规定,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章 财务与会计

 第三十六条 本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制定本所财务与会计制度,经理事会通过后,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所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证券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查核签证的年度财务报告。

 第三十八条 本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财务年度决算。

              第十一章 解散

 第三十九条 本所如遇下列情况,经国务院证券委审核后,报国务院予以解散:

  (1)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经国务院证券委审批后,报国务院批准;

  (2)依法被撤销;

  (3)依法宣告破产。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有关本所业务、行政、经费等方面的事宜,另行制定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所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报请市政府会同中国证监会审核后实施,报国务院证券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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